审理经过
原告汤*亮诉被告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汤*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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