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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亮诉被告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汤*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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