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山与星**有限公司、江西庐**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娄山与被执*务有限公司、江西庐*有限公司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星子观*有限公司、江西庐*有限公司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星子观*有限公司、江西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财产均在江西省星子县,故本案委托江西*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甬*执民字第1642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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