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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董**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渊修,被上诉人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出现了新的事实及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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