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郁*与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申请执行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

本院认为

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限公司、郁*、夏淮、郁*、宏创联*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58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杨*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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