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端木建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诉被执行人端木建*、陈*、天津**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端木建*、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2500000元,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对上述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71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由端木建*、陈*、天津**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端木建华、陈*、天津**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端木建华、陈*、天津**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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