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张**、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辛**应履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利率参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辛培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