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巫文峰、宋*、福建融**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称,本院2015年9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恢复对巫文峰名下坐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XX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XX层XXXX号房屋拍卖中,将“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的原“无抵押”改为“有抵押”,并就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及本案的(2014)榕仲裁字第350号裁决书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巫**、宋*、福建融**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保全查封了巫**名下坐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XX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XX层XXXX号房屋。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0077号民事决判书,判决巫**、宋*、福建融**限公司三被告对原告张**承担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由于三被执行人巫**、宋*、福建融**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巫**名下上述房屋。本院于同年8月对被执行人巫**名下上述房屋进入拍卖程序。现对该房屋的三拍程序已流拍。另查,本案现有证据有:1、福**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榕房他证XX字第XXXXXXX号);4、抵押物清单;5、抵押合同号,XXXXXXXXXXX。听证中,异议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巫文峰、宋*、福建融**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巫文峰名下坐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XX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XX层XXXX号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本案查证的有关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巫文峰名下上述房屋已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本院在拍卖信息中予以注明,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虽对此节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故其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的其他诉请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张**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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