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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江门市蓬江区奇赚服装洗水厂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赚服装洗水厂(以下简称奇赚洗水厂)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奇赚洗水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我于2013年11月份进入被告奇赚洗水厂从事清洁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按月现金发放。从2014年6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我工资,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共拖欠我2014年6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

据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

原告对其起诉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3.《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

原告申请证人黄XX出庭作证,证人黄XX出庭作证称:原告是被告处的清洁工,负责全厂的清洁卫生工作,原告比我先到被告处上班,我的工资是和车间其他员工一起发放的,而她的工资是单独发放的。

被告奇赚洗水厂在举证期限内没有答辩和举证,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为查明案情,本院依职权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杜*镇劳动管理所(以下简称杜*劳动所)分别调取了《询问记录》3份、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资清单》6份,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称其于2013年11月进入被告奇赚洗水厂工作,主要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以现金形式单独发放。现被告处于停业状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4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蓬*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出劳动争议申请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该仲裁委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奇赚洗水厂是于2013年11月8日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洗水,投资人为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原告属于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到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14年6月至8月的工资3000元,有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提供了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报酬,但被告逾期未支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赚服装洗水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工资3000元。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赚服装洗水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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