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指定辩护人余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携带菜刀窜至平阳县鳌江镇“鑫鳌”大厦附近,对庄*持刀威胁,劫得1只黑色女士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该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

2、2014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携带菜刀窜至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公园”公厕附近,对林*乙持刀威胁,劫得1只黑色女士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该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该手机已被追回返还林*乙。

3、2014年11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至平阳县鳌江镇工贸街34号边上巷子,对陈*以徒手捂嘴等方式,劫得1只黑色女士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该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750元及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

4、2014年12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至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钟楼”附近的桥上,将独自在此行走的曾某强行拉进兴鳌中路436-448号旁边的巷子里,劫得1只红色女士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该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260元。

5、2014年12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携带菜刀窜至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54号后面小巷内,不顾林*的反抗,强行拉拽后从其手中劫得1只紫色女士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该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庄*、林*、陈*、曾*、林*的陈述,证人黄*、卢*、韩*、柯*、林*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菜刀1把,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10元、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及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返还给各被害人。

三、犯罪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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