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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杭拱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王**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九个月。浙**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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