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陆*甲、裘*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陆*乙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甲、裘*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陆*乙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甲、裘*、陆*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裘*丈夫陆**生病在江**民医院治疗。因陆**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告人裘*提出用被告人陆*甲身份证为陆**办理住院手续,以便日后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陆*甲同意。后被告人陆*甲又提出其在中国人**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后一并补贴给被告人裘*。2015年3月,被告人陆*甲谎称自己生病住院,骗取洪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人民币7954.26元,后将上述款项交给被告人裘*。同年5月,被告人陆*乙在明知其父亲被告人陆*甲未生病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安排持陆**住院单据到中国人**限公司盱眙支公司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133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甲、裘*、陆*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陆*甲、裘*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甲、裘*、陆*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丙、杨*、钱*、王*、王*某的证言、洪泽县新**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中国人**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客服部经理孙*出具的证明、洪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偿结算单、江**民医院出院记录、患者结算费用清单、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国人**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明细、实收付流水明细、理赔申请受理单、盱**民医院出具的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扣押清单、江苏洪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洪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陆*甲、裘*、陆*乙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甲、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和商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陆*乙明知被告人陆*甲、裘*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仍帮助骗取商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甲、裘*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甲、裘*、陆*乙共同实施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甲、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甲、裘*、陆*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甲、裘*、陆*乙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裘*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上述两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陆*乙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