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