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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岛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徐*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张*,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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