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5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