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江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盛丰农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江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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