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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