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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民委员会、湖北美**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孝昌县*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美*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美*有限公司以“本案涉案标的的承包流转信息系由刘*居间报告,标的的选定、标的对价的商议及支付、标的权证的办理以及标的物的经营均由刘*实际参与,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刘*为第三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根本区别。目前,没有相应事实和证明表明刘*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湖北美*有限公司追加刘*为第三人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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