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诉被告阳西县织篢镇山塘村委会芦垌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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