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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邱**、覃**、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邓*因与被申请人邱*、覃*、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来民申字第39号民事裁定,驳回邓*的再审申请。邓*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桂检民监字(2014)9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有新证据证实原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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