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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离婚后,上诉人王*提起上诉,其称经过冷静思考、慎重考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意付出努力改善夫妻感情,修复同被上诉人张*父母的关系,当时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并不想真正离婚,故申请撤回起诉。婚姻家庭的和谐美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诉人王*表示原意付出努力改善、修复夫妻关系,应再给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经做被上诉人张*的工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由于当事人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酌定是否准许王*撤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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