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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