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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与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审理经过

原告封*与被告匡*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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