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封*与被告匡*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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