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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梅*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生育长子王**,2005年生育女儿王*乙,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春天,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一直期待被告的回心转意,但始终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的心彻底绝望了。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一起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现在技校读书),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现在小学读书),两个小孩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自被告生育女儿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春天,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资料、段**委员会证明、邻居的证言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互相支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但自被告2011年春天离家外出后,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4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婚生小孩王**、王*乙在父母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原、被告离婚后仍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因被告未参加诉讼,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梅*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女儿王*乙随原告王*甲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王*甲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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