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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不到2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在共同生活的2个月中,被告隔三差五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找茬儿生气,对原告和家却不管不顾。2008年8月中旬,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08年9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此后被告仍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属再婚,带有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过争执。2008年8月中旬,被告带女儿离开原告家,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08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井陉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井陉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可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现原、被告已分居七、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参加诉讼,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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