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高*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马*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封*与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王*甲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马*与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