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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