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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