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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