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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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