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刘*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与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