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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两名子女。近三年被告在外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们去年9月离的婚,后他骗我又复的婚,但是这一年他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我二人也没夫妻生活,他和那个女人还保持联系,我们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吕*某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生一女孩吕*,生一男孩吕*甲。二人于2014年9月协议离婚,又于2015年4月9日复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二人婚后虽闹过意见,曾经离过婚,但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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