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总打架,严重时报过警。自2014年8月原告回娘家生活,被告没有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原告称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打架,甚至报警。2014年8月20日双方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经与被告电话商谈此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合成为夫妻,育有一子。原告虽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被告曾在电话中表示不同意,且未出庭,因此可见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好。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吕*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