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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与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班*诉被告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班*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原告家,并育有一女袁某乙,现年4岁。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好,相互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曾多次报警到派出所。每次争吵,被告不是说杀这个就是杀那个,扰得全家不得安宁,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这样的婚姻生活实在无法忍受,感情已经到了破裂的地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为了子女及全家人的安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袁*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生育一女袁某乙,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生女袁*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未提交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班*与被告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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