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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