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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告于1991年农历9月26日被人贩子卖给被告刘*乙为妻,婚后生有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出生于2000年农历4月28日,现二个女儿均已成人。原、被告既无感情基础,婚后又备受折磨与虐待。现原、被告从2010年7月分开另过,原告一直抚养儿子,被告不管不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一、原告刘*甲在1991年嫁给答辩人是自愿的;二、原告之诉名义上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遗弃家庭成员;三、孩子是夫妻共同生育的,都有抚养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9月26日同居生活,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刘*生于1993年9月6日,现在收费站工作,二女儿刘*生于1996年4月28日,现在神池一中上高三,小儿子刘*于2000年4月28日,现在神池二中上初三,庭审中刘*表示愿意母亲生活,2010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所述,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孩子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10年分居至今已四年有余,现女方提出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仍不愿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儿子刘*愿意随母亲生活,母亲也自愿抚养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尊重母子意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二、儿子刘*母生活,由母亲抚养,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自便,被告刘*乙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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