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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被告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被告无责任心、无担当等品行日益显现,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综上被告不思悔改,对工作及日常生活毫无担当,对家庭孩子毫无责任感致使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剌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止;婚生子剌*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剌某某未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剌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8月24日生一子取名剌恩*;2011年1月9日生一女取名剌小*。近年来,双方在处理家务、夫妻关系等方面常发生矛盾。2015年8月5日,原告具状起诉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近年来双方在处理家务、夫妻关系中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不能认定已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巩固,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剌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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