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李**、刘**、段**、陈**、龙某某、何*、王**、李**、王**、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黄长春、被告人唐某某(甲)及其辩护人贺*、被告人高**委及其辩护人胡*、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甲与一妇女(身份不详)窜至旺苍县正源乡茶农村5组,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王*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王*丙现金6600元。

2.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段*甲与一妇女(身份不详)驾驶摩托车窜至旺苍县万家乡西陵村2组,虚构被害人陶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现金1200元。

3.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段**驾驶摩托车窜至旺苍县万家乡友谊村1组,虚构被害人曹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3605元。

4.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甲与一男子(身份不详)窜至旺苍县万山乡漆树村1组,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丙现金4500元。

5.2014年3月5日.被告人段*乙与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阆中市千佛镇毡帽山村12组被害人何*某(甲)家中,虚构将有灾祸发生,并且能够治好其儿子的病,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甲现金6630元。

6.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陈*甲窜至旺苍县龙凤乡锦旗村5组,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杜*甲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杜*甲现金500元。

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刘**、高*甲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3组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刘**骑摩托车等候,被告人高*甲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96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8.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乙等候,被告人段**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石某某甲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甲现金1303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9.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木门镇盐井村实施诈骗,被告人王*乙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现金480元和金戒指一枚。经旺苍县**定证中心签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73.28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破案后,戒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0.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化龙乡石垭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罗*甲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罗*甲现金94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1.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普济镇宝鼎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51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2.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龙凤乡龙安村实施诈骗,被告人王*乙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熊某某现金181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3.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王*乙窜至旺苍县普济镇宝鼎村实施诈骗,被告人王*乙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毛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现金164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4.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唐*甲窜至旺苍县龙凤乡白虎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李**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陈*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陈*乙现金204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5.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唐*甲窜至旺苍县龙凤乡白虎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李**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杨**、石*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杨**现金1640元,石*乙现金6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共同使用。

16.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罗*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罗*乙现金13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17.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道居委会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王*戊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戊现金67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18.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龙凤乡人民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726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19.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某(戊)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戊现金48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0.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大两乡幸福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赵*甲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赵*甲现金92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1.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龙凤乡龙安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唐*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唐*乙现金1508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2.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大两乡四方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乙现金175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3.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农建乡青坪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段**、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丙现金1100元,石*丙现金3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4.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400元,杜某某乙现金1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5.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杨*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杨*乙现金13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6.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12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7.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甲,刘**、何*、龙某某窜至旺苍县九龙乡庙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龙某某、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谭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现金16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8.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普济乡龙池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高*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高*乙现金83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29.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三江镇小溪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丙现金72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0.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龙凤乡龙安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高**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已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己现金39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2.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丁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丁现金1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3.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青坪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戊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戊现金2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4.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刘*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刘*丙现金26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5.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王*戊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戊现金65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6.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刘**、高**、何*窜至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何*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赵*乙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赵*乙现金11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7.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李**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赵**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赵**现金1265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8.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王*甲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庚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庚现金55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39.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辕门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李**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己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己现金35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40.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竹园村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李**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李*辛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辛现金187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41.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辕门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王*甲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蒲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蒲某某现金11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42.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王*甲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何*庚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何*庚现金70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43.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李**、高**、王*甲窜至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实施诈骗,被告人高**、王*甲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程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现金920元。所获赃款四被告人平均分配。

44.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唐**、陈**、文某某窜至旺苍县龙凤乡龙安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文某某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邓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360元。所获赃款由被告人李*、唐**共同使用。

45.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李**、唐**、陈**、文某某窜至旺苍县化龙乡亭子村实施诈骗,被告人李**、陈**、文某某冒充寺庙工作人员化缘,虚构被害人白某某家中将有灾祸,以需要拿钱消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现金5900元。所获赃款被告人陈**分的2000元,被告人文某某分得1900元,被告人李**、唐**共分得2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乙参与作案17次,诈骗现金20275元;被告人高*甲参与作案17次,诈骗现金20275元;被告人王**参与作案8次,诈骗现金19355元;被告人段*乙参与作案8次,诈骗财物价值18591.28元;被告人唐**参与作案6次,诈骗现金16600元;被告人李*甲参与作案7次,诈骗现金14855元;被告人刘*甲参与作案23次,诈骗现金12737元;被告人何*参与作案23次,诈骗现金12737元;被告人段*甲参与作案15次,诈骗现金10477元;被告人李*乙参与作案5次,诈骗现金10000元;被告人龙某某参与作案14次,诈骗现金9277元;被告人王*乙参与作案6次,诈骗现金8356.28元;被告人陈*甲参与作案3次,诈骗现金6760元;被告人文某某共参与作案2次,诈骗现金6260元。

破案后,被告人刘**、何*、刘**、高金碧退赃6万元,被告人段**、龙某某退赃3万元,被告人王*乙退赃2万元,被告人文某某退赃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十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四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具有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被告人刘**、李**、王**、高**诈骗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陈**、王**、刘**、高**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段**、刘**、李**、刘**、唐**、陈**、龙某某、何*、王**、李**、王**、文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请求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段*乙对指控的诈骗次数没有异议,但辩称诈骗的金额没那么多,请求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

被告人高*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辩护人黄长春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参与诈骗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辩护人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所起作用较小,没有具体参与到诈骗中去,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适用短期刑罚。

辩护人胡*提出,被告人高*甲受邀约参与诈骗,且被害人何某庚之夫的死亡与诈骗无关,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被告人高*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提出,被告人文某某作案次数少,金额小,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归案后,主动退赃0.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旺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四川省**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陶某某、曹某某、李**、何*甲、杜**、孙某某、石*某甲、李**、罗**、周某某、熊某某、毛某某、陈**、杨**、石**、罗**、王**、谢某某、李**、赵**、唐**、何*丙、何*丙、石*)、余某某、杜**、杨**、黄某某、谭某某、高*乙何*丙、李**、刘某某、何*丙、刘**、王**、赵**、赵**、李**、何*己、李**、蒲某某、何*庚、程某某、邓某某、白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刑侦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刘**、李**、刘**、段**、唐**、陈**、龙某某、何*、王**、高**、李**、王**、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

被告人段*乙辩解其诈骗金额比指控金额少,是对共同犯罪中金额认定的认识错误。在共同犯罪中,认定被告人犯罪金额不只是其分得的金额,而是其参与的诈骗金额。

辩护人黄长春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参与诈骗系从犯的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黄长春提出,被告人刘*甲归案后坦白认罪,有退赃情节,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刘*甲适用非监禁刑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所起作用较小,没有具体参与到诈骗中去,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贺*提出,被告人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适用短期刑罚的意见。本院采纳其适用短期刑罚的意见。

辩护人胡*提出,被告人高*甲受邀约参与诈骗,且被害人何某庚之夫的死亡与诈骗无关,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的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胡*提出,被告人高*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孙*提出,被告人文某某虽参与诈骗,但诈骗金额不大,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诈骗次数的多少和金额的大小来划分主从犯,而是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与其他共犯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有退赃情节,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孙*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当,但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陈**、王**、刘**、高*甲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十四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具有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被告人李**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十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刘**、何*、刘**、高*甲、段**、龙某某、王**、文某某、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刘*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段*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一、被告人高*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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