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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5)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开始,被告人杨*借款开设“付*女子养发馆”,因经营不善于2011年倒闭。经营期间被告人杨*继续借款而未予偿还,欠下债务共计5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杨*便以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可帮助办理生育二胎准生证、生育二胎上户等手续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被告人杨*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吉*,杨*便以自己是严陵镇政府工作人员可帮助办理生育二胎上户手续为名,骗取吉*现金12000元,后归还吉*2000元,将骗得的现金用于偿还债务;

2.2013年8月,被告人杨*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罗*甲,杨*便以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可帮助办理生育二胎准生证手续为名,骗取罗*甲现金13700元,将11100元用偿还债务,其余个人消费;

3.2014年6月,被告人杨*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杨*便以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可帮助办理生育二胎准生证和二胎上户等手续为名,骗取王*妻子杨*甲现金16000元,将10000元用偿还债务,其余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杨*实施诈骗3次,涉案金额共计397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杨*的丈夫王*甲发现被告人杨*有诈骗嫌疑,将杨*扭送到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吉*、罗*、杨*的证言;证人王*、杨*、兰*、丁某某、雷某某、喻某某、熊*、黄*、罗*、王*、姚某某、王*、杨*、杨*的证言;被害人和证人辨认杨*笔录及照片;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骗取现金地点方位图;收条、借条;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到案说明》;被告人杨*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诈骗他人财物3次,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实施诈骗的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吉*一万元、罗*甲一万三千七百元、杨*甲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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