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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田*化名“张*”,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认识暂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被害人安某某。为骗取钱财,田*在得知安某某已离婚,情感上需要慰藉后,假称自己在贵州省教育厅工作,通过愿意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等方式骗取安某某信任,并谎称生病需要钱治疗向安某某借钱。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田*先后十余次骗取安某某现金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诈骗所得主要用于自建农房一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害人陈述、汇款凭证、银行存折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自是贵州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取得对方信任,以生病需要钱治疗为由,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用犯罪所得购买的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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