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董**等18人犯诈骗罪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原审被告人严**、董**、陈**、徐*、马**、司**、吕**、蓬兴琴、汤**、罗*、左**、余荣菊、严*、李**、蒋**、严**、侯*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董**、陈**、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董**、陈**、徐*,结合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周**、严**、董**合谋以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名义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三人分别联系盘县新民、忠义、石桥、西冲等乡镇的参合农户,用参合农户名义伪造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案资料,由农户本人到当地卫生院申报外地住院补偿报销,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共同分赃,先后实施犯罪26起,诈骗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人民币4249925.89元,其中既遂金额2343082.98元,未遂金额1906842.91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周**虚构其母马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到盘县新民乡卫生院报销,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9392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周**、严**、董**共谋后,虚构董**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5853.48元共同分赃。

3、2013年5月,被告人周**、严**与罗大洋(另案处理)共谋后,虚构罗大洋之母潘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480元共同分赃。

4、2013年3月,被告人周**、董**、马**共谋后,虚构马**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128元共同分赃。

5、2013年4月,被告人周**、董**、蓬**共谋后,虚构蓬**的婆**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88928元共同分赃。

6、2013年5月,被告人周**、严**、左**共谋后,虚构左**的母亲侯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644.8元共同分赃。

7、2013年4月,被告人周**、严**、汤**共谋后,虚构汤**的父亲汤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664.8元共同分赃。

8、2013年4月,被告人周**、严**、余荣菊共谋后,虚构余荣菊的丈夫严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5728元共同分赃。

9、2012年8月,被告人周**、蒋**共谋后,虚构蒋**的母亲邓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2452.8元共同分赃。2013年3月,被告人蒋**又用上述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000元。

10、2013年1月,被告人周**、严**、严**共谋后,虚构严**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93981.6元共同分赃。2013年7月,被告人严**又用上述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000元。

11、2013年4月,被告人周**、严**、司**共谋后,虚构司**的妹婿徐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9392元共同分赃。

12、2013年7月,被告人周**、严**、司**共谋后,虚构司**其妹的婆婆林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欲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288元,因被盘县合管中心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3、2012年9月,被告人周**、严*共谋后,虚构严*母亲张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98821.4元共同分赃。2013年6月,被告人严*又用上述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000元。

14、2013年2月,被告人周**、严**与张**(已死亡)共谋后,虚构张**之妻侯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7941.3元共同分赃。

15、2013年8月,被告人周**、董**、徐*共谋后,虚构徐*之母谢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欲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384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6、2013年7月,被告人周**,董**共谋后,虚构董**之子罗*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065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7、2013年2月,被告人周**、严**、吕**、陈**共谋后,虚构陈**之父陈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644.8元共同分赃。

18、2012年4月,被告人周**、严**、吕**共谋后,虚构吕**之父吕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5080元共同分赃。

19、2012年4月,被告人周**、严**、吕**、陈**共谋后,虚构陈**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昆明**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4170元共同分赃。

20、2013年7月,被告人周**、陈**共谋后,虚构陈**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128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1、2013年5月,被告人周**、吕**共谋后,虚构吕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480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2、2013年8月,被告人周**、董**、李**共谋后,虚构李**之母严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657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3、2012年8月,被告人周**、严**、侯**共谋后,虚构侯**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昆明**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780元共同分赃。2012年12月,被告人侯**又用上述伪造的昆明**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6100元。

24、2013年7月,被告人周**、严**、罗*共谋后,虚构罗*亲戚吴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8962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5、被告人周**、严**、罗*共谋后,虚构罗*丈夫吴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7552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6、2013年9月,被告人周**、董**共谋后,虚构周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128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7、2013年,被告人周**为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伪造中共**委员会,盘县税**分局印章各一枚。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云**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委员会印章1枚,盘县税**收分局印章1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1个,“三星”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ME6A”手机1部,“Royalstar”手机1部,便携平板电脑1部。

左**亲属代为退赃168644.8元,严**退赃103980元,蒋**退赃92485元,侯**退赃177941元,侯**退赃14780元,司丽芹退赃239392元,马**退赃30000元,蓬兴琴退赃50000元,汤志阔退赃64000元,余荣菊退赃175728元,严耀退赃108821元,陈**退赃200394.8元,陈**退赃20000元,董**退赃294600元,严**退赃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司丽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蓬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汤志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左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荣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云**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盘县或铺镇委员会印章一枚,盘县税**收分局印章一枚,周**私章一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一个,印泥4盒,“ZTECS100”手机一部、“CIKAA”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ROYALSTARSHOUJI”手机一部,便携平板电脑一部,依法没收。对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930766.6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盘县新**管理中心。对尚未退交的赃款人民币412316.38元,责令被告人周**退赔给被害单位盘县新**管理中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董**、陈**、徐**判决,周**、董**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陈**以“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徐*以“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董**、陈**、徐**原审被告人严**、左**、蓬兴琴、汤**、马**、司**、余荣菊、吕**、严*、蒋**、严**、侯**、李**、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诉人周**伪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应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周**、董**、陈**及其辩护人、徐*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查明,盘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关于上诉人周**、董**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49925.89元,其中未遂金额为人民币1906842.91元,上诉人董**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440653.48元,其中未遂金额为人民币849744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诉人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部分赃款,已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董**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诉人周**、陈**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在办案机关已掌握上诉人陈**诈骗的犯罪事实前后,上诉人陈**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418942.8元,其中未遂人民币226128元,原审法院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提“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徐经犯罪未遂的金额为人民币226384元,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上诉人徐**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董**、陈**、徐**原审被告人严**、左**、蓬兴琴、汤**、马**、司**、余荣菊、吕**、严*、蒋**、严**、侯**、李**、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周**伪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上诉人徐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项,即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司丽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蓬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汤志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左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荣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云**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盘县或铺镇委员会印章一枚,盘县税**收分局印章一枚,周**私章一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一个,印泥4盒,“ZTECS100”手机一部、“CIKAA”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ROYALSTARSHOUJI”手机一部,便携平板电脑一部,依法没收。对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930766.6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盘县新**管理中心。对尚未退交的赃款人民币412316.38元,责令被告人周**退赔给被害单位盘县新**管理中心。

二、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即被告人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