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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被告人关*结识了香港商人余某某,谎称自己是广州*大区经理,骗得余的信任,余表示想购买一辆丰田阿尔法汽车,被告人谎称能够办到。从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先后以收取预付款、购置税等名义先后骗取余某某18万余元。后余因无法得到汽车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假意承诺退款,并伪造房产证作为抵押,于2014年1月份逃匿。被害人发现上当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明上述事实的报案材料、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自己与被害人余某某是借贷关系,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了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与被害人余某某在一个流浪狗爱心救助组织结识,关*谎称自己是广州*大区经理。2013年5月初,余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关*,想让关*帮忙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一辆丰田阿尔法汽车,被告人谎称能够办到。后被告人多次以收取预付款、购置税等名义向被害人要钱,2013年5月至9月,被害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关*的银行账户转账25.6万元,其中3.1万元在被害人的指定下用于为流浪动物保护组织购买车辆,另有5万元被告人于收到当天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退还了49900元,被告人关*将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后被害人余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假意承诺退款,伪造天津百*限公司的退款协议及退款短信,又伪造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余某某的信任,后于2014年1月份逃匿。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21日被害人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认识一个叫关*的男子,关*谎称自己是本*司的大区经理,以帮助其买车的名义骗走他18.6万元,后又用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2014年8月14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西安市雁塔区华城泊郡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关*抓获。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余某某辨认,关*就是伪造房产证骗取其购车款的人;经证人毛某某辨认,关*就是租住其房子的人。

3、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关*对其伪造的房产证进行的指认。

4、短信截图及伪造的退款协议、被告人关*向被害人余某某出具的借条。

5、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证明2013年5月3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3年5月30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6.2万元;2013年6月4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2013年7月5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3年7月19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2013年8月14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关*通过转账向余某某账户退回49900;2013年9月10日,余某某向关*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

6、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西安市凤城四路海璟新天3号楼一单元508室的房子是他的,2012年5月13日,他将该房子租给了关*,租期为一年,2013年4月底关*表示要续租一年,续租没有签合同,关*现在还欠他房租。

7、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与关*在一个爱心救助流浪狗的团体结识,关*自称是广州*大区的经理。2013年5月初,他想购买一辆丰田阿尔法汽车,就联系关*,关*称能便宜买到,他就相信了,口头约定他给关*买车首付款,关*去帮他买车。2014年5月3日,他在家通过中*行的网络账户向关*的银行账户内打了5万元人民币作为买车预付款,然后直到2013年8月12日,关*陆续向他要买车的各种费用共176800元,但车没有买到,关*就在8月12日的时候向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并说好8月20日不给他买车,就给他退钱。之后,他等了一周,关*告诉他要买的车被别人高价买走了,他要去天津让那个公司给他退款。但又过了二个月,关*又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0月17日,关*又当场给他签了一张17.6万元的欠条并声称再去天津追账,他还给了关*9200元作为路费。又过了二个月,关*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当面给他写下了一张18.6万元的欠条,并提供了一张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璟新天3号楼一单元508室的房产证作为抵押。2014年1月9日,关*又送来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1月15日当天给他还9万元,剩余的15日协商。1月9日后,他就找不到关*了。他于2013年5月30日给关*转的6.2万元中,有3万左右用于给流浪动物公益组织买车用的,其余的才是他给关*用于买车的钱。

8、被告人关磊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5月初,他在流浪狗爱心救助组织内认识了一个叫余某某的人,当时他谎称自己是广*汽车在西安的大区经理。认识后几天余某某打电话给他,称想买一辆丰田阿尔法汽车,看他这能不能便宜点,他表示可以,并让余某某给他打钱,他来帮忙买车。2013年5月3日,余某某给他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汇款5万元作为预付款。后来,他又以办理贷款手续费、车辆剩余付款等名义,多次向余某某要钱,余某某也陆续向他汇钱,截止到2013年的8月4日,余某某共向他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25.2万元,但是2014年5月30日的6.2万元中有3.1万元是他给流浪狗爱心组织买车用的,另有5万元是余某某要他帮忙给余的捷豹汽车买保险的钱,他后来退还了。2013年8月12日,他给余某某写下一张1768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3年8月20日之前将所有购车费用连同利息还给余某某。后来,他没有还钱,并称车被别人高价买走了,他要去天津办理退款手续,当时余某某还给他钱作为路费,就这样2013年10月17日重新写了一张欠条,内容和上一张差不多,约定还款时间推至2013年10月31日,到了约定时间他又要求宽限几天,并谎称他租住的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璟新天小区3号楼1单元508室是自己的房子,并做了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交给余某某,同时他伪造了之前编造的退款协议和手机退款信息,这让余某某又一次相信了,他又写了一张186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日期是2014年1月5日。后来到了2014年1月5日,他还是没还钱,余某某多次催促,他又和余商量2014年1月15日之前先还他9万元,其余钱等还第一笔钱当天再商量,并且也写了一张借条。之后他因还不上钱,换了手机号逃跑了。

9、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关磊的身份信息及2009年9月被告人因职务侵占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帮助他人买车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被告人关于其与被害人是借贷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害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关*共转账25.6万元,其中3.1万元在被害人的指定下用于为流浪动物保护组织购买车辆,另有5万元被告人于收到当天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退还了49900元,故可确定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为175100元。被告人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关*向被害人余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7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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