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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马*,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伙同白某某(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潘*骞村园林路口附近,以被害人武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为由,诈骗武某某现金7540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辩称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且能够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杜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辩称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建议对郭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与白某某(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西安市*骞村园林路口附近,由韩某某驾车、郭某某望风,杜某某、白某某、石某某以神医免灾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现金75400元。后*某某及其家属发现被骗,将欲驾车逃离的韩某某拦截,杜某某、郭某某、白某某、石某某逃离现场。

又查明,韩某某在公安机关仅供认白某某、石某某、郭某某共同参与诈骗行为,并按公安人员要求联系同案犯,将赃款754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2014年8月14日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武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12月8日10时40分许,她在新筑街道骞村园林路口,遇到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问她附近是否有个会看时辰的老婆。这时又过来一个年龄较大的妇女,说在骞村园林工地里住的一个老婆会看,她们三人就一起往骞村园林走。路上遇见一个小伙,年龄大的妇女称小伙“小*”,并问“小*”“你家老太婆在不在”,“小*”说老婆家里有喜事,不能进去,其进去问问情况。10分钟后,“小*”出来说,老婆算出她儿子三天之内会头破血流,她也会有难,让她拿钱交给老婆供着,把灾免了再把钱还给她。她信以为真,就和她侄子吴某取了75400元现金交给“小*”。“小*”进入园林工地,她在门外等了几分钟,感觉不对,她侄子发现一辆车往东开走,她们就追过去将那辆车挡住并报了警。

2、辨认笔录证明,经武某某辨认,确定白某某、韩某某、石某某是参与诈骗她钱财的人,其中白某某是第一个和她说话的人,问她认不认识神医;石某某是中途过来搭话的人;韩某某是开车的司机。

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3年12月8日11时许,武某某让他开车一起去取钱,之后他将武某某送到骞村和西庄村中间路上,武某某下车往骞村园林的一个工地走。他看见园林工地门口有一个男子向武某某招手,又看见一辆银白色雪铁龙小轿车开进工地。之后武某某告诉他那几个人说其家中有难,要钱消灾,他不让武某某给钱,但武某某不听,再次回到园林门口。他看见雪铁龙车上下来一个男子,从潘骞路走来一个妇女,共同与武某某说话。过了一会,那妇女从工地里出来,雪铁龙车也从工地开出来,他感觉不对,就驾车将雪铁龙车挡住,车上下来另一个妇女和司机,司机被抓住,他就报警了。

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他是晋MG9191号银灰色雪铁龙轿车的车主。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他叔郭某某将他的车借走,12月8日下午,郭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车被新*出所扣了。

5、证人康*证言证明,2013年12月8日18时许,他听表哥郭某某说,他舅郭某某在西安骗了别人75400元,让他把钱退还到新*出所。

6、指认现场笔录证明,经杜某某指认,其下车的地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潘骞村通往骞村园林的小路路口;被害人交钱的地点位于骞村园林里第二个大门口。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能够与此相互印证。

7、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筑信用社取款凭证证明,2013年12月8日武某某取款5次,取款本金共计70000元。

8、领条证明,案发后赃款75400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武某某。

9、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2月8日13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骞村园林东边的生产路上,将被群众拦截的韩某某抓获,同时查扣韩某某驾驶的晋MG9191号小轿车。韩某某供述逃跑的三名嫌疑人为郭某某、白某某、石某某。应公安人员要求,韩某某电话联系各嫌疑人家属将赃款退还。2014年8月6日,公安人员将网上逃犯郭某某抓获,同月14日,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临时羁押证明书能够与此相互印证。

10、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8日前的几天,他和妻子白某某、石某某在村里遇到郭某某。郭某某提出到西安去干利用迷信神医诈骗的事情。8日早上,郭某某开车接上他们三人,之后又接上韩某某,说要换着开车。到西安的一个小路口,当时是韩某某开车,郭某某让白某某、石某某先下车挡住一个中年妇女。郭某某让韩某某把车开到前面,让他下车去给中年妇女说,其家中有灾,让其诚心诚意的把家里的钱拿过来破灾,他就照郭某某的话去做。那中年妇女把钱拿来后,他将妇女领到园林工地门口,妇女将钱交给他,他让妇女在门口等着,说破了灾就把钱拿出来。之后他见门口没人,就拿着钱和石某某躲到果树林里。后他们与郭某某、白某某联系上,就一起回山西。在路上,韩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说其被派出所抓了,叫他们回去,他们就商议把诈骗的钱退回去。此次诈骗郭某某安排白某某、石某某挡人,安排他扮演神医家属、负责收钱。

1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杜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开车一起出去逛。之后他接上杜某某、白某某、石某某和韩某某,在车上杜某某说让把车开到西安,看能不能诈骗些钱,每天付给他200元。他将车开到西安新筑的一条路边,白某某、石某某先下车把一个中年妇女带到小路上,他把车往前开了几十米,韩某某、杜某某也下车。等中年妇女再回来时,他下车去看,感觉不对就躲进附近一个村子,韩某某开车被拦住。之后他与杜某某、白某某、石某某一起回到山西。在路上,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派出所让把钱拿回去,他才听说杜某某收了妇女70000多元钱。之后他让外甥康*等人把钱送到派出所。当天白某某、石某某下车负责挡人、跟人套话,杜某某当神医的孙子、收钱,韩某某负责开车、下车望风,他只负责开车。

12、同案白某某供述证明,郭某某叫他们几个人到西安,看能不能骗钱,在路上,郭某某安排她和石某某挡人搭话,杜某某冒充神医家人收钱,韩某某开车,郭某某看人望风。

13、同案韩某某供述证明,他记不清是郭某某还是杜某某叫的他。郭某某将车开到西安,在路边遇见一个中年妇女,白某某、石某某先下车,把中年妇女领到小路上,杜某某过去让中年妇女取钱。他们五人在车上等了一会,中年妇女坐着一辆面包车回来,郭某某下车到面包车跟前看情况,杜某某和石某某下车和中年妇女在工地院子说话,之后杜某某把工地里的第二道门关上,中年妇女在门外等。他和白某某开车准备离开,被群众挡住,白某某下车跑了。他被带到公安机关以后,因为没有查出杜某某的身份证,他就给民警说只有四个人参与诈骗,并联系家属将钱退还给被害人。

14、户籍信息证明,杜某某、郭某某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白某某供述,此次诈骗系由被告人郭某某提出并安排的情节,与被告人供述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作用较大,应属主犯;惟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且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白某某(二人系夫妻)虽供述此次诈骗行为系由被告人郭某某提出并安排,但此情节被告人郭某某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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