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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世纪佳缘网”婚恋网站以高学历、高收入、未婚、事业单位工作、有房有车等虚假信息注册,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并于2013年4、10月,2014年2月份通过该网站交友平台、QQ交友平台,先后结识被害人程某某、杨某某、蔡*、雷*。在与四名被害人结识后,魏某某自称是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中航工*控制研究所(618研究所)工作,在本市有自购住房、汽车,以博得被害人好感和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此后,在与四名被害人交往的过程中,魏某某多次编造母亲生病住院、自己或朋友发生车祸、亲友过世等借口,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8500元、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9000元、骗取蔡*人民币25000元、骗取雷*人民币23000元。魏某某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欠条、保证书、银行卡明细账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及借款事由,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虚构身份信息、虚构部分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发展恋爱关系的名义与四名被害人接触,后又以母亲生病住院、自己发生车祸以及支付日常开销为借口,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5500元。表示其给程某某的保证书是在对方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同时其认为四名被害人的陈述有相互串供的嫌疑,表示愿意归还被害人的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交代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的家属也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世纪佳缘网”婚恋网站以高学历、高收入、未婚、事业单位工作、有房有车等虚假信息注册,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并于2013年4、10月,2014年2月份通过该网站交友平台、QQ交友平台,先后结识被害人程某某、杨某某、蔡*、雷*。在与四名被害人结识后,魏某某自称是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中航工*控制研究所(618研究所)工作,在本市有自购住房、汽车,以博得被害人好感和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此后,在与四名被害人交往的过程中,魏某某多次编造母亲生病住院、自己发生车祸、需要支付其他费用等借口,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8500元、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9000元、骗取蔡*人民币25000元、骗取雷*人民币23000元。魏某某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夏天其与魏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2013年10月开始二人联系开始紧密,魏某某称自己1984年出生未婚,研究生学历,有房有车,月收入两万以上,希望与其能够结婚。后来,魏某某分别以母亲心脏病做手术、家人去世多次向其借款合计39000元。后来据其了解,魏某某的家人并未去世,其母亲也没有住院,且魏某某在2010年已经结婚。目前魏某某还欠其19000元。后来其向魏某某索要剩余的钱时,魏某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

2、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魏某某在2013年4月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同年11月见面,二人确立恋爱关系。魏某某称自己1984年出生,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开一辆奥迪轿车,并称该车是自己的,自己在长*田任处长助理。还说自己在本市有一套市值一百七八十万的房产。2014年1月,魏某某通过微信称自己的一个朋友开车撞死人了,他要帮朋友处理事情,还说自己的母亲因心脏病在本市五院住院,向其借款1万元,其后来将1万元交给魏某某。后来,魏某某又陆续以办事、还同事钱、缺生活费、还房贷等借口,从其处多次借款,以上合计一共借款71500元,后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还了3000元。直至后来,魏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归还欠款,其就通过朋友查到魏某某所开奥迪车是租赁公司的,非他本人的,同时魏某某的真实出生年份为1987年。

3、被害人蔡*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其与魏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后相互加了微信好友,并确立了恋爱关系。魏某某自称1984年出生,系中航工业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618所)从事飞行技术研究的初级工程师,并称曾在长*公司担任过领导秘书,后辞职。系西*大学研究生毕业。他的母亲系民航退休职工,退休后经营了几家绿化、地产、面粉等公司。在本市有房产、有两辆车,一辆路虎、一辆奥迪。2014年3月,魏某某称其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同车人员受伤住院,修车也需要费用,向其借钱。其就通过转账方式给魏某某工行卡上转账23000元,之后魏某某又以同事孩子过满月为由借了其现金2000元。后来,其前往魏某某所讲的他居住的小区查找,发现根本没有魏某某说的楼号,同时其也前往618所查找,也没有魏某某这个人,其就打电话要求与魏某某见面,魏某某以各种理由不见面也不还钱。其才意识到受骗了,故在本市草*出所报案,魏某某到派出所后表示双方系经济纠纷,在民警的调解下,魏某某为其出具了欠条。

4、被害人雷*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其与魏某某通过QQ认识,同年7月,魏某某提出以男女朋友交往。魏某某自称在618研究所上班,家在民航家属院,是一名初级工程师,母亲退休后一直做生意,有绿化、面粉厂、房*公司。2014年4月15日早上,魏某某以母亲在西*院住院心脏病需要做手术为由,向其借款700元。后来魏某某又相继以自己被打、车被撞、母亲去世需要买墓地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7000余元,后来给其还过4000元,现在应该还欠23000元。其后向魏某某多次提出还钱,魏某某均推脱,至今未还。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查获记录证实,2014年9月30日11时,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到劳*派出所。当日16时,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到所内进行讯问,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派出所民警现场从魏某某身上查获汇钱用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2263700007460100)。

6、证人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中旬其与魏某某认识,魏某某以恋爱为由与其接触,并称自己是未婚,在航天研究所工作。2013年10月的一天,魏某某发短信说自己出差在哈尔滨,钱包及三十万公款被偷,让其打钱购买机票回家,其就给魏某某的工行卡上打了2000元。后来又说自己在眉县钱包被偷,其又给魏某某汇款200元。之后魏某某一直不还钱,也联系不上了。

7、证人魏英鸽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魏某某的母亲,魏某某学历是大专,在阎**术学院上的学,并没有在西北大学上过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石油机械厂上班,上了一年后辞职。2010年已经结婚。其给过魏某某钱,魏某某也向他舅舅、丈人家借过钱。魏某某提过为了跑生意租了个车,但具体的租车费用其并不清楚。魏某某在西安也没有购买住房。其自己并没有经营苗圃、绿化、地产等公司,也没有在民航上过班。其对魏某某具体在西安干什么并不清楚。其心脏也没有做过手术。其对魏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事情并不知情。杨某某、蔡*曾给其打过电话要求其替魏某某还钱。程某某也曾向其要求替魏某某还钱。

8、被告人魏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中的注册信息证实,其昵称为海蓝,年龄29岁,学历为硕士,未婚,事业单位工作,毕业于西*大学,月薪2万元以上,有房有车。

9、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杨某某出具的欠款71500元的欠条、于2014年10月1日向程某某出具的欠款19000元的欠条、于2014年5月16日向蔡*出具的欠25000元的欠条证实,被告人魏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分别向她们出具了欠条。

10、西*五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无名叫魏某某的人在该院住院治疗的相关信息。

11、中国*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魏某某非该单位员工。

12、西北*究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魏某某在该校研究生院无学籍记录,未取得研究生学历。

13、被害人雷*提供的向被告人魏某某账户转账的凭条证实,被害人雷*曾多次给魏某某工行卡账户转款。

14、被告人魏某某工行卡账户(账号62122637000074*****)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工行卡账户的交易流水,均能反应出多名被害人给其转款的事实。

15、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及其与被告人魏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向其借款的情况以及二人聊天的记录。

16、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与魏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对自己身份的介绍以及编造借口向被害人借款的事实。

17、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在世纪佳缘网婚恋网站上编造自己高学历、高收入、未婚、事业单位工作、有房有车的虚假注册信息,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并长期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奥迪、雅阁小轿车。1、其与程某某与2012年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二人系婚外恋关系,2013年11月其向程某某借款几千元,之后又陆续借过一些钱,一共借了程某某39000元,后来已经还了20000元,目前还欠19000元,当时借款的理由多数是以手头紧、交房租和租车费用等;2、2013年9月初其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杨某某,后来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年底其编造母亲心脏病住院,向杨某某借了1万元,2014年初,其要给租车公司交纳租赁费,就又从杨某某处借了一部分钱,之后陆续以找工作、托人办事等借口还借过一些,截止目前一共向杨某某借了71500元,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工行卡上的。2014年5月10日,其在西*院门口给杨某某打了一张欠条,之后还了3000元,现在一共还欠68500元。其后来向杨某某承认过已婚的事实;3、2014年3月份左右,其与蔡*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互相加了微信联系,后因其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向蔡*借款23000元,后来因手头紧又借了2000元。2014年5月16日,蔡*以其诈骗报案到草*出所,在派出所内,其向蔡*出具了欠条;4、2012年其通过QQ与雷*相识,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其以交房租、手头紧为由向雷*借款27000元,6月份的时候,其给雷*还了4000元,目前还欠23000元。

1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魏某某卡号为621226370000746*****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

19、光盘三张证实,杨某某向提供的其与被告人魏某某电话及面谈的录音以及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害人杨某某、蔡*与魏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20、被告人魏某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及借款理由,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所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某认为四名被害人的陈述有相互串供的嫌疑之辩解意见,经查,卷内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实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且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均与被告人魏某某自己在交友平台上自述的身份信息相符,故不能证明被害人之间有串供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交代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但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某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情形,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未追回之赃款1355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依法发还被害人杨某某68500元、程某某19000元、蔡*25000元、雷*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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