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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商瑶,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虚构王某某系清朝爱**公主,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获取高回报为名,并以假美元、假黄金等做抵押,2013年至2014年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

1、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获取高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尼亚孜?玉山现金36万元。后为被害人支付住院费、机票、食宿费及还款等共计6万元。

2、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去北京参加解冻民族资产人代会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0万元。

3、2013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带被害人王**等人到成都寻找皇家金库及守金库人,王某某以打点关系人为由,骗取王**9.9万元。

4、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注册公司,开发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办理公司注册手续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现金8万元。

5、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准备召开陕西**工程公司成立大会、给参会人员送纪念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4万余元、汇款5.75万元,共计10万元。

6、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在曲江召开陕西**工程公司大会、吸引更多人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0万元。

7、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缴纳公司税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1.2万元。

8、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谎称在贵州办理开发皇家金库、转运黄金、美元事宜,急需20万元现金,王**让女婿温**给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万元。

9、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继续寻找、考察全国其他几个皇家金库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30万元。

10、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带被害人王**去河南新乡市考察皇家金库、看望守库人,王某某、杨某某以给守金库人钱为由,骗取王**10万元汇款及6万元现金。

2013年10月王某某归还王**20.5万元、2013年12月归还17.5万元。

11、2014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到贵州去开发皇家金库的黄金、美元为由,用陕西**工程公司的名义向富平县肖*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肖*果业”)借款30万元,王**为担保人。扣除利息1.5万元后,由杨某某从富平县将28.5万元现金带回西安交给王某某。

12、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再度以到贵州开发皇家金库的黄金、美元为由,采用同样的方式向肖*果业借款50万元。扣除2.5万元利息后,杨某某带回现金17.6万元交给王某某。其余29.9万元,肖*果业汇款至向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2014年6月,王某某、杨某某带王**到贵州考察皇家金库,王某某花8万元从于建虎处购买面额共计10万元的假美元。

13、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到河南内乡县购买民国时期的美元50万,回来可换300多万人民币为由,采用同样的方式向肖*果业借款58万元。并以之前购买的面额10万元的美元及三块马蹄金为抵押。扣除3万元利息后,杨某某将55万元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带杨某某、王**去河南,再度从于建虎处用3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面额55万的假美元。2014年7月26日,肖*果业的程*发现被骗,遂带人在本市莲湖区西北二路8号金桥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向王某某、杨某某要回人民币23.75万元,并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在王某某的办公室查获各类黄色金属块状物钥匙状物等41件、多种面值的假美元共计6911张、八大金库取款字样黑色印章一枚及藏宝图等多种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桑塔纳小轿车一辆、以首付加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其余挥霍。桑塔纳汽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证人杨**、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别报告、检测报告,汇款凭证、借条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34.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部分承认属实,但否认其对外自称昌平公主,承认骗取被害人尼亚孜?玉山现金36万元的事实,但表示已经归还了23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八笔均属实,第五笔中汇款5.75万元属实,4万元现金其并不知情;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七、九笔其均不知情;第十笔中汇款部分属实,现金6万元其不知情;起诉书中提到其已归还被害人王**38万元属实,除此之外,其还归还了被害人王**20万元,但收条已被王**拿走;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一笔诈骗数额承认属实;对第十二笔的汇款部分承认属实,现金部分不认可;对第十三笔只认可杨某某交给其15万元,而非55万元,同时在2014年7月26日,程*已向其要回23.75万元。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王某某对骗取被害人王**部分现金表示不知情,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将该部分数额从诈骗总额中扣除;同时被害人王**对肖*果业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有退款行为,案发后也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服判。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在拘留前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杨某某实际经手的资金较少,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虚构王某某系清朝爱**公主,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获取高回报为名,并以假美元、假黄金等做抵押,2013年至2014年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

一、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获取高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尼亚孜?玉山现金36万元。后为被害人支付住院费、机票、食宿费及还款等共计6万元。

二、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去北京参加解冻民族资产人代会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0万元。

三、2013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带被害人王**等人到成都寻找皇家金库及守金库人,王某某以打点关系人为由,骗取王**9.9万元。

四、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注册公司,开发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办理公司注册手续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现金8万元。

五、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准备召开陕西**工程公司成立大会、给参会人员送纪念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4万余元、汇款5.75万元,共计10万元。

六、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在曲江召开陕西**工程公司大会、吸引更多人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0万元。

七、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缴纳公司税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1.2万元。

八、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谎称在贵州办理开发皇家金库、转运黄金、美元事宜,急需20万元现金,王**让女婿温**给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汇款20万元。

九、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红缨路小区6号楼1层其办公室,以继续寻找、考察全国其他几个皇家金库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30万元。

十、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带被害人王**去河南新乡市考察皇家金库、看望守库人,王某某、杨某某以给守金库人钱为由,骗取王**10万元汇款及6万元现金。

2013年10月王某某归还王**20.5万元、2013年12月归还17.5万元。

十一、2014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到贵州去开发皇家金库的黄金、美元为由,用陕西**工程公司的名义向富平县肖*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肖*果业”)借款30万元,王**为担保人。扣除利息1.5万元后,由杨某某从富平县将28.5万元现金带回西安交给王某某。

十二、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再度以到贵州开发皇家金库的黄金、美元为由,采用同样的方式向肖*果业借款50万元。扣除2.5万元利息后,杨某某带回现金17.6万元交给王某某。其余29.9万元,肖*果业汇款至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2014年6月,王某某、杨某某带王**到贵州考察皇家金库,王某某花8万元从于建虎处购买面额共计10万元的假美元。

十三、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到河南内乡县购买民国时期的美元50万,回来可换300多万人民币为由,采用同样的方式向肖*果业借款58万元。并以之前购买的面额10万元的美元及三块马蹄金为抵押。扣除3万元利息后,杨某某将55万元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带杨某某、王**去河南,再度从于建虎处用3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面额55万的假美元。2014年7月26日,肖*果业的程*发现被骗,遂带人在本市莲湖区西北二路8号金桥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向王某某、杨某某要回人民币23.75万元,并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在王某某的办公室查获各类黄色金属块状物钥匙状物等41件、多种面值的假美元共计6911张、八大金库取款字样黑色印章一枚及藏宝图等多种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桑塔纳小轿车一辆、以首付加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其余挥霍。桑塔纳汽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5月,其通过姜**认识了搞皇家资产的易**。2013年1月,姜**带自己去了易**的办公室,易**说宝鸡有个金库,他们想运出来,上交国家,国家按比例返还奖励。过了几天,姜**和易**带自己去了红缨小区6号楼10层东户见到王某某,易**和姜**介绍王某某是负责皇家金库开发的具体负责人,是皇家的爱**公主。当时王某某也点头并自己介绍开发皇家金库的一些具体情况。杨某某在办公室拿出王某某的假军官证、特别通行证给自己看。王某某也给自己详细介绍了皇家金库的具体情形,当时房间里有十几个人,王某某说要去北京开人代会,需要20万元经费,问自己借。2013年2月16日,姜**带自己到王某某的办公室,自己给了她20万元现金,后来得知她没有参加人代会。2013年3月初,王某某和她老公、姜**、杨某某、自己五人去成都,王某某带大家见守库人,见了几个头发花白的老人,用方言和王某某、杨某某谈,其听不懂。2013年3月5日、6日,王某某分别要了5万元,共计10万元说给守库人,自己在成**商银行取了给她的。2013年3月19日王某某成立公司,说便于进行金库发掘,需要经费,自己在桃**商银行取了8万元给杨某某,后来注册了陕西**限公司,姜**、易**也是股东。2013年4月11日,王某某说公司开业送纪念品要钱,自己当天给了5万元现金在她的办公室,第二天又通过工商银行汇款57500元。2013年4月23日,她说在曲江召开会议,需要20万元会费,自己取了20万元在红缨路王某某家中给了她,她给了自己4块金砖作为抵押,并写了质押证明,会议来了二百多人,王某某作为皇家资产负责人讲话了。2013年5月9日,王某某说交税要1.2万元,自己取了给她。2013年10月25日,王某某说发掘皇家金库没有资金,自己在富**银行让其女婿温**给她汇款20万元。2013年11月12日,王某某说要考察金库,要30万元,自己在王某某办公室给了30万元现金,她打了42万元的借条,因为之前的利息没有给。2014年4月2日,王某某让自己和他们一起到河南新乡见守库人,要10万元,自己在富**银行给她汇款10万元,在新乡见了一个老汉,老汉家里有黄金手枪和金碗,王某某说要给老汉7万元,自己给了杨某某7万元现金,杨打了7万元的借条。2014年5月6日,王某某说要去贵州拉金库的美元,要30万元,因为自己没钱了,就介绍说了肖*果业,并说要尽快还,王某某说解冻有中**委的支持,很快就能还,就让杨某某带着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富平,自己当中间人、担保人,程*让会计办了借款手续,扣除利息,实际给了杨某某28.5万元,王**也在场,回去后给了王某某。5月29日王某某说还差钱,王某某让杨某某、王**和自己一起到富平从肖*果业借了50万,扣了2.5万元利息,给了18.6万元现金,给王某某的卡上转了29.9万元,现金回来也交给王某某了。2014年6月初,王某某让自己去贵州毕节考察金库,带自己去了一个老汉家,见了一箱美元,自己以为是真的。2014年7月24日,王某某说要去河南拿58万元换50万元美元,可以兑换成300万元人民币,自己说借肖*果业的钱还没有还,王某某就说用手头的10万美元和三块马蹄金抵押给肖*果业的程*借钱,又从肖*果业借了58万元,扣了3万元利息,实际给了杨某某55万元,回到西安就给了王某某。后其和王某某、杨某某一起去的河南瑞兴县,王某某买了55万元美元没有让自己在场,也没有说花了多少钱换的。后来程*找人看了这些美元和马蹄金,是假的,才知道被骗。杨某某在办公室拿出王某某的假军官证、特别通行证给自己看。还有很多黄金、美元、金库的钥匙等,看着像是真的,王某某还说她是清朝的爱**公主。在骗自己的事情上,姜**、易**和王某某之间有无关系自己不清楚。2013年7、8月份王某某给其还过17.5万元。2013年10月30日,杨某某用王某某的银行卡向惠福侃的账户汇款20.5万元,惠福侃系其朋友,惠福侃后来将该笔汇款交给了自己。

2、肖*果业负责人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5月,王**带皇玉鹰公司的人来借过两次钱,说是公司周转资金,自己信任王**,就给会计打电话,办了借款手续,第一次现金30万元,扣了利息1.5万元;第二次50万元,扣了利息2.5万元,给了现金17.6万元、汇款29.9万元。7月24日,王**又带了这个公司的杨某某来借钱,说是解冻民族资产,自己不太相信,并用10万元美金、三块马蹄金作为抵押,看在王**的面子上自己同意了,借款58万元,扣除利息3万元,给了55万元,有借款手续。自己找人看了美元和马蹄金,说是假的,自己就和王**联系,王**说是人在河南。7月26日他们一回到西安,自己就去了王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承认她知道美元和马蹄金是假的,王某某给其退了23.75万元。王**对其说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某是昌*公主,一百多岁了。

3、被害人尼亚孜?玉山儿子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父尼亚孜?玉山告诉自己借给杨某某、王某某40万元,有借条,借款时承诺到2013年9月给80万元利息。其在红缨路的办公室找到杨某某询问此事,杨某某说认识爱**的后代昌*公主,公主有一百多岁,国家要给公主投资项目,钱就是投资项目的。自己后来回新疆,2014年7月后杨某某、王某某电话就打不通了,9月23日自己报警。杨某某先后给自己的银行卡上汇过四五次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都不是整数,合起来就几万元,加上支付其父的住院费用和机票费用,最多也就六万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7月27日15时30分许,接报警人王**电话报警,青**出所民警出警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现场抓获。

5、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系肖*果业出纳,2014年4月20日自己帮王**给王某某的银行卡上汇款10万元;5月6日王**带杨某某到肖*果业借款30万元,是其给杨某某办理借款手续,扣除1.5万元利息,实际给了28.5万元;5月29日,杨某某又来借款50万元,扣了2.5万元利息后,给了杨某某现金17.6万元,6月3日又给王某某的卡上汇款29.9万元;7月24日杨某某用10万美元和三块马蹄金做抵押又借款58万元,因合同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就办了两个一样的借款合同,每份29万元,扣除3万元利息,实际给了55万元。程辉后来将从王某某处追回来的23.75万元钱交给了合作社。

6、证人杨**的证言及指认自己给王某某的授权书、金条、金钥匙、印章等照片证实,2014年春节前通过朱**的介绍,王某某在湖南怀化找到自己认亲,王某某说找皇家的人,自己就把她认作干妹妹,给了一些见面礼,包括八大金库的8个金钥匙、2个大钥匙、九火铜金条一根、1928年100万面值的美元100张、中华民国政府的印章一枚、李**和陈**的两枚私章、藏宝图、6980亿全套的支票,他们就拉着走了。后来王某某说她把平台在西安搭建好了,让自己去参观公司并看民族资产解冻的东西。自己并不知道王某某用这些东西骗钱。自己家里没有什么金库,就叫了几个痴呆的邻居老人跟王某某等人闲谝,自己送给王某某的东西是杨*给自己的,可能是杨*自己收藏的东西,送给王某某的这些东西,一分钱都没有要。马蹄金是黄**弄来的,他送给王某某与自己无关,杨某某送自己回湖南没有给自己钱,只是路上的费用是他出的。朱**说王某某是皇家的人,从马来西亚来,说能办民族资产解冻的事情,王某某说她在部队工作,关系在总参二部。

7、证人于建虎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自己在贵阳市花鸟市场开了一个玉石店,王某某到店里看到店里有许多旧钱币,就问自己有没有96版的美金,自己问她要真的假的,她说要假的,随后她就在店里买了一些民国时期的旧钱币,互留了名字和联系方式,自己告诉她叫小*。后来她就打电话问自己要假美金。王某某第一次购买的时间是2014年6月7日,在贵阳以8万元卖给王某某面值10万元的假美元,给了浙江人7万元,自己留了1万元;第二次是7月20日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要买假币,问自己有没有,7月25日在内乡火车站,王某某和两个男的看了样品,在李**开的车上交易,王某某给了自己36万元买了面值55万的假美元,交易的价格是在来内乡之前两人在电话里商谈好的。自己的假美元是其二叔李**认识的一个浙江人的。

8、证人易永寿的证言证实,其经姜**介绍认识了王**,因自己办酒厂曾经向王**借过30万元,钱用于酒厂的周转,现在已经还了15万元。其通过杨**认识了王某某,听杨**说王某某很有钱,是做民族大业的,自己和姜**、王**在王某某的办公室见到过一些金条、还有汇**行的老存单,看着像真的,具体的真假并不知道。自己没有给过王某某钱,王某某也没有给过自己钱。

9、证人温宝民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王**系其岳父,2013年12月25日王**让自己给王某某的银行卡汇了20万元。

1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原系本市莲湖区西北二路金桥花园9号楼3单元703号房屋的产权人,自己在2014年4月将该房卖给了王某某,她付了现金28万余元,中介付了2万元,其余的由北**设银行将贷款余款打到自己账户上,王某某做按揭。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杨某某认识了王某某,杨某某说王某某是清朝皇室后代昌*公主,搞民族资产解冻。2013年2月底其借给王某某2万元,王某某说用于购买红**公室的家具,该钱款一直没有还,现在因为人已经被抓了,其也不要了。自己知道他们成立了公司,还在曲江开过大会,因自己没有钱就没有投资。其曾经陪杨某某到富平和王**去一家公司贷款,具体情况不清楚。2014年7月26日富平县的几个人在王某某办公室追要借款时自己在现场,并没有见到富平人烧王某某的票据。

12、证人鹿**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某的丈夫鹿温泉的哥哥,鹿温泉因脑萎缩,已神志不清。王某某和鹿温泉有一个养女,王某某没有其他亲属,自己从没有听王某某说过李*,也不知道她有一个叫李*的侄子,王某某的父母都去世了,也没有见有远房亲属找过她。表示不知道王某某买房的钱从何而来。

1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某和鹿温泉的养女,现年14岁,公安人员询问时鹿温*全程在场。其称王某某父母去世了,没有其他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没有一个叫李*的侄子,也没有远房亲属。王某某说她是做生意的,具体情形自己不知道。也不知道买房的钱的来源。

14、证人惠福侃的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9日案审大队唐**、余**出具说明,经落实该人为王**的朋友,收到汇款后,给了王**。

15、被害人王**取款凭条、汇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其多次从银行提取现金交给王某某,以及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向王某某账户转款的事实。

16、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书写的借条证实,2013年4月29日王某某、杨某某借尼亚孜?玉山40万元整;2013年11月12日陕西皇**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王**出具的借条,借款42万元,其中利息12万元;2014年4月2日杨**给王某某的6222083700003446977账户汇款10万元,杨某某书写证明一份。

17、担保借款承诺书、内部借款合同、王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5月7日陕**鹰公司王某某向富平县肖华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30万元,周转,期限2个月,担保人杨某某、抵押物房产;2014年5月29日陕**鹰公司王某某向富平县肖华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50万元,周转,期限2个月,担保人杨某某,2014年6月3日杨**给王某某的6222083700003446977账户汇款29.9万元;2014年7月24日陕**鹰公司王某某向富平县肖华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58万元,周转,期限2个月,用10万美元及三块金砖作为抵押。

18、被告人王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证实,王某某指认2013年4月12日王**给其汇款5.75万元、2013年10月25日汇款20万元、2014年4月2日汇款10万元、2014年6月3日肖*果业给其汇款29.9万元,2013年10月30日其取款20.5万元归还王**。该账户截止2014年7月27日余额2.00元。该账户2014年4月8日至5月20日,王某某购房期间,多次取款共计31.85万元。

19、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4年7月29日莲湖分局持搜查证对莲湖区西北二路金桥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进行了搜查。查获11块黄色有马蹄金字样的金属块、9块黄色圆饼金属块、2支黄色有金库钥匙字样的钥匙状金属、8根黄色金属钥匙状物、11根黄色有金条字样的金属物、一箱票面100元的美元5589张、1元面值1305张、2元、5元、10元、20元、50元各1张、100万元12张,共计6911张,汇**行取款章一枚、花**行取款章一枚、陈**印章一枚、八大金库取款字样黑色印章一枚、王某某特别通行证一致、王某某军官证一本、杨某某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一本、花**行1430亿取款手续一袋、汇**行2850亿取款手续一袋、光**行8800亿取款手续一袋、印有八大金库藏宝图的金属箱一个,内有一卷藏宝图字样纸质卷状物。陈**字样金属剑一把。当日依法扣押,有杨某某、王某某的指认。2014年9月12日从程*处扣押100元面值的假美元10捆、三块马蹄金、一副古画。有程*的指认系杨某某借款时抵押的物品。

20、中**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中**银行假币收入凭证证实,2014年8月5日中**银行2014013、2014014两份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1301张1元面值的美元均为真钞票,其余面值的美元均为假钞。2014年10月20日中**银行201407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100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均为1996年版普通版假币。本案的假美元已被中**银行收缴。

21、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8月7日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莲湖**派出所委托的7件黄色金属物品,经过电子电子探测仪分析,2个小金钥匙、11个马蹄金、9个金饼、11根金条、8根金钥匙、1根金条、2根金条的“Au”金元素的含量均为0。2014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莲湖**派出所委托的3件黄色金属物品,均无“Au”金元素的含量。

22、陕AA3K03大众汽车手续及扣押清单、本市西北二路金桥花园小区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屋他项权证证实,陕AA3K03大众汽车,所有人陕西皇**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3年10月13日。2014年8月14日武警**司令部出具证明称2014年6月13日在高新区检查纠察时发现该车悬挂假冒武警的车牌,已被警备分队查扣,将按照《警备工作规定》对该车进行处理。西北二路金桥花园小区所有人王某某、登记时间2014年6月30日,抵押给中**银行担保60万元债权,履行期间201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2014年5月27日王某某和张**、张**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标的金桥花园9-30903,价格85万元,2014年5月30日全部付清。

23、车辆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马*、王*从陕西省**备办公室扣押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

2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有关如何开始搞民族资产解冻以及如何介绍自己的身份问题,2009年10月其与丈夫鹿温泉卖画,在止园饭店召开会的时候认识一个女的周**,又通过她认识了易**、闫**、姜**。2013年1月易**说有清朝遗留的民族资产需要解冻,解冻上缴后国家会给奖励。三天后,易**开车带着自己和姜**到宝鸡凤翔见了李*将军,李*让自己看了美元、金条,并说凤翔有金库,需要解冻,并给自己委托书,全权负责民族资产解冻,自己当时没有相信。回去后,易**又动员自己给李*跑腿,自己就相信了,同意一起解冻。2013年3月,易**、姜**带王**到红缨路6层4号1006号自己的办公室,并多次谈民族资产解冻。自己当时给王**介绍说自己是清朝的爱**公主、三公主,是现役军人,受国家的保护,自己有2743亿清朝遗留的资产要解冻,解冻上缴后国家按1:3的比例奖励,这些是李*让自己说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相信民族资产解冻是真实的。自己就对外一直以三公主的名义活动,让他们提供资金,一起解冻民族资产。自己不是清朝公主,是汉族人,2003年来西安之前一直在河南卢*务农。(2)有关从其家中查获的印章、证件、假美元、假黄金的情况,在其家中查获的公章是黄晓*的朋友送来的,因为只有盖章后才能在国家领钱,同时送过来的还有马蹄金、证件。家中查获的美元是在河南内乡买的,金条是杨**给的。假证件、假军车牌是为了衬托自己的身份,而且用军车牌在运送假美元的途中也不会被查。中**委的通行证是赵*提供的。自己知道美元和金条是假的,给王**也说了是假的。(3)有关具体从被害人王**、肖*果业、尼**处拿钱的经过及归还的情况,①王**:2013年2月16日,自己说要去北京参加人代会,要招待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王**给了20万元,实际扣除利息后给了17.8万元。自己去北京呆了几天。这笔钱2013年9月3日,王**给自己汇了100万元后,自己取了30万元,给王**还了20万元,但条子被王**的侄子撕了;2013年3月,商量后决定成立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解冻资产,商量后决定成立陕**鹰公司,自己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王**出资,杨某某和鹿温泉担任股东;王**给了10万元办理营业执照,实际只给了8万元;2013年4月10日准备召开大会,要买杯子给来参会的人,王**给了10万元,实际上王**给了4万多,他女儿转账了5.75万元;2014年4月23日在曲**中心召开大会,500多人参会,自己发言,筹备会议、招待需要钱,问王**要了20万元。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开展过任何项目;2013年5月9日交税问王**要了1.2万元;2013年9月杨某某开车带着自己和王**到贵州,通过搞民族资产的杨**,在她的朋友方小*处以38万元购买了40万美元的,第一次王**给了20万元,2013年10月30日自己转账20万元到王**女婿的账户上,第二次实际拿了30万元,但打了42万元的条子,计算了利息。自己从这一次买了40万元的美元,发现是假的后,就彻底的不相信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了,但自己已经拿了钱了,收不住了,就只好继续骗下去。后来翻供称被抓时才知道是假的。去贵州考察的两次被一个叫陈**的骗了80万元;2014年4月2日去河南内乡考察金库,王**给了10万元,打了17万元的条子,这一次给了金库守库人7.8万元。此外在2013年底给王**还了17.8万元的利息,并否认2013年3月19日拿王**3万元。并称自己没有给过姜**钱,姜**也没有给过自己钱。②肖*果业:2014年5月6日,从该处拿30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拿了28.5万元;2014年5月29日的50万元,肖*果业两次汇款17.6万元、29.9万元到自己账上;2014年7月24日58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了55万元。上述的具体手续都是由杨某某负责的,钱给了自己。2014年6月带王**到贵州毕节看守库人,去之前,自己联系了一个当地70多岁的老人,让他准备好假美元,并且自己先飞过去,二人见面,沟通好自己是清朝公主,他叫李**是孙**的秘书,这样说是为了打消王**的顾虑。王**和杨某某开车去,李**接的大家,自己介绍说他是守库人,然后杨某某、李**带着王**去看假的美元。王**回来后说看到了。在去毕节之前,自己通过方小*联系了一个河南内乡的李姓男子,后来在他那里花了8万元买了10万元假美元。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又联系李姓男子要买55万元的假美元,因为没钱,就把买的10万元美元交给王**让他抵押给他的侄子,提供55万元的人民币,7月24日自己拿到了55万元人民币,25日自己、王**、王**、杨某某在河南内乡花了54万元买了55万元的假美元。2014年7月26日,他们在自己的办公室拿走了自己银行卡内的23.75万元。③尼**:2014年4月29日,自己和尼**谈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要了40万元,实际上只给了36万元,承诺一共给他120万元,尼**住院的时候,自己让杨某某结过账,还每月给他儿子账户打1万元,打了几个月。听尼**说过给阿**借款25万元搞工程的事情,与自己无关。(4)有关赃款去向,公司有王**、杨某某、王**、王**、鹿温泉、李*、苏**、李**、汪**,每人每月给发1000元的工资;钱都给了自己,现金放在家里,随时用;一部分钱购买了假美元做为作案工具,另一部分支付房租,一部分挥霍。自己花9万元购买了小车,买了金桥花园小区的房子,40万元的首付款是侄子李军给的,61万元是贷款,自己每月还6000元,用的是骗来的钱,并谈到杨某某知道骗钱的事情,也知道美元和金条是假的,平时杨某某要多少钱自己给多少,给他还了5.8万元的账,给他买个人用品6、7万元,总共10多万元。后翻供称被陈**骗了88万元、李*骗了8万元、张**骗了7.9万元。

2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其与王某某的关系,自己是王某某的徒弟,也是她的助理、司机,公司的股东,公司没有做过任何项目。王某某开展的业务就是解冻民族资产,民族资产就是民国时期留下来的黄金和美元,由公司发掘后上交国家换取奖励,但都是假的。其于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王某某,关系比较好,2012年就知道王某某在搞民族资产解冻,那时就知道是假的,因为就没有发现过所谓的民族资产和美元。(2)关于骗取王**、肖*果业、尼亚孜的过程,其并不知道一共向王**借了多少钱,大概有三百万,有些有借条、有些只是双方记账,其中三笔是经自己的手。第一次是2014年5月6日,王某某让自己和王**到富平借钱,王**联系了肖*果业的法人,在出纳、会计处开了借款手续,自己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去的时候带了公司的章子和王某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口头说用房产做抵押,借了30万元,扣除了1.5万元的利息,实际拿到28.5万元,回到西安给了王某某。第二次是2014年5月29日,王某某说王**联系好了,自己和王**在富平肖*果业,出纳办好借款手续,和上次一样,自己作为担保人签字,借了50万元,扣除利息2.5万元,给了17.6万元现金,回西安给了王某某,后合作社把29.9万元汇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第三次是2014年7月24日,王某某说她联系好了河南人要买美元,需要55万元现金,和王**商量后,让自己带王**到富平借钱,并拿王某某准备好的10万美元、三个马蹄金和一幅古画做抵押。见到法人程*,谈了抵押借钱的事情,借58万元,扣除3万元利息,拿回55万元给王某某。此外,2014年4月1日自己和王某某、王**都在河南新乡取黄金,王某某让王**回西安汇款10万元,王**的5万元现金,还有之前给自己的1万元,加上利息,一共17万,因此王某某让自己打了一个17万元的借条。其余王某某骗的钱,王**有时通过银行给王某某卡里汇款,有时王**把钱送到王某某红缨路的办公室。此外自己2013年4月在桃园路工商所从王**处拿了10万元,2014年6月在贵州毕节从王**处拿了40万元。王**给借钱是因为王某某许诺给王**百分之四的利息,而且王某某给王**抵押了所谓的民族资产的马蹄金,王**不知道抵押给他的金条和美元是假的。自己在六盘水市给王**的女婿银行卡上汇了20.5万元。2013年4月29日尼亚孜在红缨路小区的办公室借给王某某36万元,打了40万元的条子,还是说解冻民族资产,找守金库人,要给别人还钱,从他那里倒钱,中间人是阿提坎木。承诺解冻后给他120万元。2013年夏天,尼亚孜住院,付了2万元,发票给了他儿子,给他儿子的银行卡上打了多次钱,加上买机票、住院费,共有十万元,小票在办公室里。王某某安排自己带王**去过贵州毕节、成都、河南信阳、河南内乡,每次都是王某某乘坐飞机或是高铁先到地方联系好所谓的守金库的人和中间人,自己再开车拉着王**去和王某某会合。都没有见到金库,只是守库人和中间人的家,看到一些金手枪、金碗和一些美元。总共买了两次假美元,一次10万元、一次55万元。(3)有关自己所得的情况,王某某没有给自己具体的工资,给生活费没有固定的数。一般自己要她就给,也没有什么记录,自己也没有银行卡,大概也就2万来块钱。(4)有关赃款去向问题,骗来的钱,有些花了买假美元,有些被骗了,有些给了所谓的守库人和中间人,还有日常开销、往返的旅费。王某某今年7月买了一套房子、去年10月买了一辆普桑小汽车。其他的自己不知道。自己假陕西**学院工作证是宝鸡赵**给办的。车被武警**警务处的刘**开走了。不清楚王某某有侄子的事情。王某某没有说过买房子借他侄子40万元的事情。

26、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4.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所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虚构身份以及现金部分的诈骗数额予以否认的辩解,经查,有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以及多名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有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对肖*果业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虚构身份、捏造事实,骗取被害人王**的信任,并通过被害人王**向肖*果业借款,被害人王**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有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有退款行为,案发后也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故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前的退款行为系应被害人的要求退还的,且该部分数额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其案发后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到位,故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系从犯,且杨某某实际经手的资金较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和事实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并积极参与其中,其主观恶性较大,故不能认定为从犯,且实际经手资金数额的大小,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有关二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的二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是在民警接被害人王**报警后,在其住处将二人一同抓获的,并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二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唯二被告人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1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三、未追回之赃款234.3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依法发还被害人尼亚孜?玉山30万元、被害人王**97.1万元、被害单位富平县肖华信诚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07.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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