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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吴*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晁瑜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杨某某虚构为学生安排工作、西安*学院有学费减免政策、为学生代交学费等事实,骗取该学院苏某某、李*、付某某、芦某某等23名学生共计人民币213330元。赃款二人挥霍。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杨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1、公安人员抓获他与杨某某时,他供述了杨某某参与犯罪,其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2、公安人员抓获他时,只有部分被害人报案,他主动供述了诈骗当时尚未报案学生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称,诈骗被害人钱财全是吴*一人所为,他只知道吴*以给苏某某介绍工作为由,诈骗了苏某某钱财,且是在吴*诈骗苏某某事情快暴露时,吴*让他冒充西*生局官员与苏某某及亲属见面,是为了拖延苏某某及亲属。他未参与、也不知道吴*骗取其他学生钱财,也没有分得赃款。其在公安机关的全部有罪供述是其存在思想压力的情况下所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任西安*学院教师,杨某某自2013年9月1日起在该学院从事保安工作。

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对吴*称其有能力为学生在西安市内医院安排工作,吴*遂先后联系其班级学生苏某某、余某某、李*,称能为其在西安安排工作,收取三人费用共71400元,吴*将70300元交给杨某某,被杨某某赌博挥霍。2014年8月吴*得知杨某某并无能力为学生安排工作,且将所收钱款用于赌博后,与杨某某合谋,由吴*与所在班级的学生联系,以给学生安排在医院工作、学校有减收学费政策名额、代收学费等借口,让部分学生将学费汇至吴*的账户内,骗取、武某某、芦某某、冉*、张*、鲁*、慕*、李*、赵某某、康某某、赫某某、张*某、相某某、刘*、杜某某、孔某某、韩某某、付某某、俞某某、罗某某、张*甲二十人共计142350。赃款二人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吴*亲属协助退还120000元,杨某某亲属协助退还30000元,已发还大部分被害人。

各被害人被骗数额及发还情况统计表

编号姓名付款时间金额退还数额未退1苏平平2013.7.8月20300未退203002李*2013/12/62014/2/426100未退261003李静余大海2014/5/3.1825000892016080合计7140089201张*2014/8/5.3081208100202刘*2014/8/17725072503鲁*8月5日660066004孔耀锋8月5日700070005赫*8月9日72207200206冉瑶8月5日735072001507韩*8月20日722072208慕倩8月12日722072509赵鹏杰8月17日7300720010010杜文远8月9日4000400011康建宝8月6日7220722012张志*8月26日8200810010013相高年8月18日7230723014李本鑫8月10日816081006015武绍松8月4日5000500016芦宏博8月5日70007000合计1120901116701张*8月15日802080202罗*7月1日740074003俞丽雅7月2日742074204付丹丹7月1日74207420合计3026030260总计21375015085062930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苏某某、李*、付某某、芦某某等人报案证明,他们是西安*学院口腔专业一、二班学生,其班主任吴*以介绍工作、享受学费减免政策、代收学费为名,让他们把钱打到吴*的个人账户上,吴*并未向学校上交,后发现被骗。

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7月,吴*说有一个杨*朋友是西*生局的主任,能帮其办理到红十字会医院工作的名额,她就给吴*15000元。2013年8月吴*给她一份盖有红十字会医院的报到函(2014年6月13日报到)。2014年3月,吴*说要办理检验师资格证,她给吴*的银行卡上打了1800元。6月吴*借口把红*院的报到函要走了,又问她是否愿去唐都医院,再需2000元。她又向吴*汇了2000元,7月26日吴*说杨主任要看她的档案和体检表等资料,后在洪*学附近一家旅馆,与吴*和杨*主任见面,杨*主任说要去唐都医院要再交1500元食宿费,她把1500元交给杨*主任。吴*还说事快办成了,让她家人与杨主任见个面。8月2日其家人与杨*主任见了面。8月5日她问吴*事情进展,吴*说与杨*主任发生矛盾,杨*主任不管了,她让吴*退钱,8月12日吴*给她打了一张18000元的欠条,答应次日归还,次日就再联系不上吴*。

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2014年5月,其班主任吴*以向其介绍工作为名,给其母亲打电话,其母亲给吴*银行账户两次共汇款25000元,同年9月其得知被骗。

4、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13年10月班主任吴*说有关系可安排他到西安的医院工作,需要花钱,吴*还与他家人联系过。12月吴*问他是否办理,他同意后,吴*给他发了银行账号,他给吴*汇了20000元,过了几天吴*说还需要5000元,他家人又汇了5000元,吴*就让他等消息。2014年2月吴*说事情办好了,还说帮他垫付了1000元建档费,他又向吴*汇了1100元。2014年4月他回到学校,吴*给他一份8月1日至10日到西安*会医院的报到函,上面有医院公章,之后他就回榆林老家了。7月他到西安找吴*,吴*以各种理由推诿,让他继续等。8月12日左右他与吴*在纺织城见面,吴*说事情办不成了,会把钱退给他。2014年11月他得知吴*被抓,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5、被害人武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3日,其班主任吴*打电话说有朋友在西*生局工作,可以帮忙介绍在医院工作,当天他给吴*汇款2000元,次日又汇了3000元。同月27日他在学校的QQ群里看到吴*骗学生钱财,他才知道受骗。

6、被害人李*甲陈述证明,2014年8月7日左右一天,班主任吴*打电话说他符合学校减免学费政策,让他把学费汇到其账户,他父亲于同月7日把钱送到学校交给吴*。之后吴*说还差900元先给他垫付了。8月25日他与吴*联系,到灞桥区红旗街办Z8快捷酒店,给吴*900元。吴*与一个杨姓男子住在该酒店,之后几天,他与吴、杨二人都住在该酒店,一起吃饭、唱歌,看吴、杨二人与他人打麻将。同月31日18时许,公安人员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李*甲之父李*乙证明,他给吴*7260元。

7、被害人刘*、杜某某、孔某某等陈述证明了其被骗的过程。

8、证人王*甲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学院治安科工作人员,2014年8月29日海棠学院口腔专业部分学生称班主任吴*以减免学费等理由,让他们把学费汇到吴*的账户,吴*未将钱交到学校财务处,他于同月31日代表学校报警,学校并没有减免学费的政策。

9、李*、付某某、芦某某等21名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证明其各自向户名为吴*的账户汇款的数额。

10、西安*学院应聘人员审批表、情况说明、学校财务制度证明了被告人吴*、杨某某捕前曾任该校老师、保安,除学校财务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收取学生交纳的学费。

11、提取物证笔录证明,公安人员提取的由被害人李*提供的“西安*会医院职工报道函”,经被告人吴*辨认,系伪造。

12、辨认笔录证明,苏某某辨认出吴某就是其班主任,以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其钱财。

13、退款证明,案发后吴*亲属协助被告人退还120000元,杨某某亲属协助退还30000元,已发还部分被害人。

14、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31日公安人员接到西安*学院报案后,于当日18时许在灞桥区咸宁路一快捷酒店将被告人吴*、杨某某抓获。

15、被告人吴*供述证明,2013年7、8月,杨某某对他说能给学生办理在红会医院上班名额,需要20000元,他就告诉了学生李某某,2013年12月李某某家长将20000元汇到他的银行卡上,他把钱交给杨某某,杨某某说有个到西*院上班名额,加上建档费,需要再加6000元,李某某家长又给他账上打了6100元,其中100元是感谢他,让他吃饭。他把6000元交给了杨某某。后他催问杨某某进展,2014年5月杨某某给他一份到西安*医院的报到函,让李某某8月份去报到,先在红十字会医院实习一年,再到西*院入职。8月杨某某说为李某某安排的工作不行了,他就问钱咋办,杨某某才说报到函是其伪造的,钱已赌博输完了。为了弥补亏空,他和杨某某商量后,他以代收学费、介绍工作为名,骗取班上二十余名学生的钱财。至2014年8月,他与杨某某骗取学生付某某、芦某某等二十多名学生约二十万元左右,骗来的钱被他俩赌博挥霍。

吴某还供述,2013年8月,学生苏某某说没有联系好工作,问他是否能帮忙。之后他与杨某某聊天提起此事,杨某某说能办,需要15000元,他就给苏某某父亲打电话说了,苏某某给他10000元,他在新城广场把钱给了杨某某,同年9月开学后苏某某又给他5000元,他在海棠职业学院交给杨某某4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给他一张西安*医院的报到函让交给苏某某,说7月份就可以上班。过了几个月,杨某某说不能去红十字会医院报到了,再加钱可到唐都医院上班,苏某某又给了3800元。杨某某承诺2014年7月苏某某就可上班。2014年5月一天杨某某说事情快办好了,问还有无学生办理,他就联系了学生余某某的母亲,余的母亲给他汇了20000元,过了十几天,杨某某说钱不够,余的母亲又汇了5000元。8月初,在庆*学附近的九天快捷酒店,杨某某以给苏某某介绍的工作办好了,需要交纳住宿费为由,向苏某某要了1500元,杨某某还自称是卫生局的处长,他问杨某某为何冒充处长,杨某某说为了让学生相信事能办成。过了几天,苏某某的家长到西安,问他办事的是什么人,他就说找的是卫生局的人,并与杨某某见面,杨某某自称是卫生局的杨处长。苏某某家长走后,因为杨某某对苏某某家长一直推脱,他就问杨某某,杨某某说事情办不成了。后苏某某家长就让他退钱,他向杨某某要钱,杨说赌博输了,他就对苏某某家长说钱短时间内要不回来,就打了一张欠条,之后他向杨某某要苏某某和余某某的钱,杨某某说赌博输了,他俩就商量以收学费的名义骗钱,去赌博赢钱还学生。骗来的钱大部分被他和杨某某赌博输了,少部分用于二人平时的花费。

1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他向吴*说能帮学生联系工作单位,但需要花钱,吴*说学生李*希望其帮忙,并给他共计26000元,吴*多次催他给李*安排工作的进展,2014年5月他伪造了西安*医院的报到函,交给吴*。8月份吴*问李*是否可以去红会医院报到,他见无法再隐瞒,就说了实情,钱已被他赌博挥霍了。后他就与吴*商议,以给学生安排工作、代收学费为名,由吴*与学生联系,让学生把钱汇到吴*的银行卡上,骗取学生钱财。至2014年8月,他与吴*骗取学生约二十万元左右,骗来的钱被他俩赌博挥霍。

杨某某还供述,2013年7月一天,吴*说班上有一个叫苏某某的学生要找工作,他就说认识人,要花钱,后*在新城广场给他10000元,说是苏某某给的,同年9月开学后,吴*又拿出5000元,说是苏某某给的,交给他4000元。2014年4月他给吴*说苏某某的事快办好了,还有谁要帮忙,后*联系了一个叫余某某的学生,吴*给他25000元。8月他以苏某某的工作事情还要交住宿费,吴*约苏某某与他在洪庆九天快捷酒店见面,他自称卫生局的处长,苏某某给他1500元。之后他还自称卫生局处长与苏某某家长见面。后*问他事情进展,他说了实情,苏某某与余某某的钱已被他赌博输了,后二人商议由吴*以代收学费为名骗取学生钱财。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称其未参与诈骗被害人钱财,以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共十一次供述,均供认其伙同吴*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过程,还供认其制作虚假的医院报到函、冒充卫生局官员与苏某某及家人见面过程、挥霍钱财的赌博地点等,与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吴*的供述相一致,杨某某当庭关于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其存在思想压力的情况下所作的辩解,不能自圆其说,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辩称其供述杨某某参与犯罪,系有立功表现的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立功;其辩称如实供述诈骗其余尚未报案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亲属协助下退还了部分赃款,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杨某某的非法所得62930元,向被害人苏某某、余某某、李*、张*、赫某某、冉*、赵某某、张*某、李*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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