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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2015)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00元整。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成*再次以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李某某10800元整。

(二)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整。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800元整。

(三)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5000元整。2015年2月6日用同样方式骗取闫某某5000元整。

(四)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0000元整。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0800元整。

(五)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人民币40000元整。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甲10800元整。

(六)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乙人民币50000元整。2015年1月29日,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乙10800元整。

(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50000元整。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10800元整。

(八)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50000元整。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10800元整。

(九)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50000元整。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杨*10800元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刚虚构事实,先后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6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他如实供述了九起犯罪事实,他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成*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铜川市新区裕丰园的经济适用房,于2014年7月1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成*再次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为由,骗取李某某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李*报案材料、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他和高中同学成*相遇,成*称可以办理铜川市新区裕丰园的经济适用房,他便于2014年7月份给了成*35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再给了成*10800元。2015年2月6日他就联系不上成*了,便报案了。

2、收款收据、收条证明,2014年7月12日成刚收到李某某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35000元,2015年2月1日成刚收李某某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他给李*说能弄到裕丰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李*给了他35000元叫他给买经济适用房,他给李*写了一个收款收据。2015年过完年,他骗李*说买房快办好了,让李*给了他10800元,他给李*打了个收条。他骗来的钱基本上用于买彩票了。

(二)2014年10月被告人成*经闫某某联系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被告人成*于2014年10月31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他经闫某某联系成*代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他通过在阳光大厦的建设银行转到成*银行卡上30000元,成*现场给他打了收款收据。后来他问了两次成*买房的事情,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还另换了给他打的此前收款收据。2015年2月份成*给他打电话说叫他再交10800元。2015年2月4日他给了成*10800元,成*写了个收条,说第二天交钥匙。第二天就不见成*了,电话也打不通了。

2、收款收据、收条证明,2014年10月31日成*收到陈某某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30000元,2015年2月4日成*收陈某某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闫某某介绍让他给陈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2014年10月份陈某某在阳光广场旁边建设银行给他卡里转了30000元,他给陈某某写了个收款凭证。在2015年年初他让陈某某把余款的20%交了,陈某某给了他10800元,他给陈某某写了个收条。

(三)2014年10月被告人成*称可以为被害人闫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于同年10月17日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50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闫某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因成*称给她办理经济适用房,她给成*了25000元。2015年2月6日又因成*给她打电话说叫她交买房余款,她再给成*信合卡上打了5000元。此后就联系不上成*了。2015年2月11日她便报案了,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2、收款收据、收条证明,2014年10月17日成刚收到闫某某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250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左右他在他的建筑工作室给闫某某说他能弄到经济适用房,闫某某表示要经济适用房后给了他25000元。2015年2月份他让闫某某再交10800元,闫某某给他信合卡上打了5000元。

(四)被告人成*以为被害人谢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于2014年11月8日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成*在客都超市门口碰见她丈夫王*戊后问要不要经济适用房,成*说是他爸单位给干部留的在裕丰园的房子,人家不要了,想私下十万元卖出去。她和她丈夫的姐王*甲商量决定要房子。在她店里她给了成*40000元,成*给她打了收款凭证。后王*甲给了成*40000元,成*给打了收款凭证。2014年12月成*给她发信息,叫带上手续到铜川市*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她就介绍她朋友王*丁与成*联系要经济适用房。2015年年初,她和王*丁在她店里每人给成*交了10800元。成*说2015年2月4号交房。到2015年2月4号成*说在咸阳回不来,说等第二天交房,第二天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她和王*丁、王*甲到隆泰家具城找成*父亲成某某,成某某说这事情他不知道,他不管。

2、收款收据、收条、结婚证复印件证,谢某某与王*戊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8日成刚收到王*戊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40000元,2015年1月26日成刚收谢某某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他因为买彩票就认识在新区裕丰园南门的体育彩票店老板谢某某。他对谢某某说能弄到裕丰园一百平方左右的经济适用房,总房价100800元,首付50000元,剩余房款到领钥匙时再给。过了一个礼拜,谢某某给他打电话叫到她彩票店里,给了他40000元现金,叫他给她买经济适用房,他给谢某某打了收款凭证。2014年10月左右谢某某给他介绍了两个女的,一个叫王*,另一个不知道名字,以同样的方法第一次骗了王*40000元,另一个5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给他们三个发短信,叫她们交余款的20%,先是谢某某在她彩票店给他交了108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他不知道名字的那个女的在谢某某的店里给他交了10800元现金,王*最后在谢某某的店里给他交的10800元,他给她们三个人每人打了个收款收据。为了让她们相信他,他用手机以房管局的名义给谢某某等三人发售楼信息,内容是于什么时间交清余款、办理住房手续和房子的楼层、房号等。

(五)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成*经谢某某联系以为被害人王*甲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被告人成*骗取被害人王*甲人民币4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甲陈述证明,2014年11月7日她经她弟媳妇谢某某联系成*给她买房子,她给了成*40000元,成*给她打了收条。2015年1月26日她又给了成*10800元,成*给她打了收条。以后成*总是推迟交房日期,后来她打电话联系不上成*,又打听到成*以卖房子形式多次骗钱,就报警了。

2、收款收据、收条证明,2014年11月8日成*收到王*甲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40000元。2015年1月26日,成*收王*甲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10月左右经谢某某介绍他给王*甲购买经济适用房,他分两次骗了王*甲50000元和10800元。

(六)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成*经王*已、覃某某介绍以为被害人王*乙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乙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乙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乙陈述证明,2014年11月30日他妻子阚某某过去的同事王*已、覃某某介绍成*给他卖经济适用房。成*说其父亲在房管局,能弄到经济适用房,先交50000元,2014年12月12日领钥匙再交50000元。他就给成*银行卡上转款50000元,成*给他打了收条。2014年12月23号成*给他打电话说推迟交房了。2015年1月15日成*又给他发了短信让1月26日带上收据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1月22日又发短信内容为2015年经济适用房交房名单。2015年1月28日成*跟他联系说再交10800元。2015年1月29日他就在耀州区西街什字口给了成*现金800元,转款10000元,成*给他打了收条。2015年2月4日成*电话上给他说一周内住进去。后来他联系不上成*,就来报警了。

2、证人覃某某证言证明,他通过李某某认识成*。成*说其父是耀州区房管局一个领导,能弄到经济适用房。他单位王*已的亲友想买房,他便联系成*为王*已介绍的王*乙买经济适用房。2014年11月王*乙用手机给成*账上转了50000元,成*现场给王*乙打了收条。到2015年1月底王*乙给成*交了10800元。这些钱交完后就不见成*了。2015年2月7日他和李某某等人到新区裕丰园成*家里找成*,成*父成某某说不知道卖房的事。

3、证人王*已证言证明,2014年她同事覃某某说一个朋友成*能搞到经济适用房,她同事阚某某说要经济适房。在她办公室,覃某某把成*叫来,阚某某丈夫王*乙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等买房用的资料给成*,王*乙打电话让阚某某用手机给成*卡里打了50000元,成*给王*乙现场打了个买房的收款收据。2015年年初王*乙给她打电话说成*叫再交了10800元。后来成*就联系不上了。

4、收款收据、收条、交易转账截图证明,2014年11月30日成刚收到王*乙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50000元。2015年1月29日,成刚收王*乙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5、成*以房管局名义向被害人发送的信息证明,成*向王*乙发送虚假经济适用房信息。

6、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份,给在新区长虹路信用社上班的覃某某说能搞到经济适用房,看覃某某认识的人要不。覃某某通过同事王*已给他介绍了王*乙。2014年12月份左右,覃某某、王*已在场,王*乙在长虹路信用社给他账户中转账50000元,他给王*乙打了收款凭证。2015年2月份左右他给王*乙、王*丙和杨*甲发信息,让交剩余款的20%。王*乙打电话叫其媳妇通过网上银行给他账户上打了10000元,王*乙给他800元现金,他给王*乙打了收条。

(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成*经王*已、覃某某介绍以为被害人王*丙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丙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丙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陈述证明,他姐王*已通过同事覃某某给他介绍了成*办经济适用房,他为他连襟苗某某买房并垫付房款。2014年12月10日他当着王*已、覃某某、苗某某面给了成*现金50000元,让成*以苗某某名义打了收据。2014年12月23日成*还以房管局名义给他发信息叫再交房款10800元,2015年1月30日他给了成*现金10800元,让成*写了收条,后来就联系不上成*了。

2、证人覃某某、王*已证言证明,覃某某、王*已给成*介绍王*已自家兄弟王*丙买经济适用房,王*丙用其连襟苗某某的名义买房,王*丙就当王*已和覃某某面给了成*现金5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王*丙打电话说成*叫交10800元。成*还以房管局名义给他们交钱这些人发购房信息。2015年2月就找不到成*了。

3、证人苗某某证言证明,他连襟王*用他的名义买房,成刚骗的60800元全部是王*的钱。

4、收款收据、收条证明,2014年12月10日成*收到苗某某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50000元。2015年1月30日成*收王*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5、成*以房管局名义发的信息证明,成*用手机以房管局名义给王*发布虚假信息。

6、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份,他给在新区长虹路信用社上班的覃某某说能搞到经济适用房,覃某某通过同事王*已给他介绍了王*丙,后来覃某某、王*已在场,在长虹路信用社王*已办公室王*丙给了他50000元现金,王*丙说给苗某某买房,让在收款凭证上写缴款人是苗某某。2015年2月份他给王*乙、王*丙和杨*甲发信息,让交剩余款的20%。在新区长丰大院门口王*丙给了他10800元现金,他给打了收条。后来,这些人就给他一直打电话,他就编各种理由骗他们,还冒充房管局的名义给他们发信息,说2015年2月5日交钥匙看房,他到2015年2月6日就外逃了。

(八)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成*经谢某某联系为被害人王*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陈述证明,2014年12月谢某某介绍她与成*联系买经济适用房,成*说其父亲在耀*管局。在裕丰园谢某某彩票店,她给了成*50000元,成*打了收款凭证。过了几天,成*给她发了信息,让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等。成*又给她打电话说交10800元。谢某某丈夫王*戊和她每人给了成*10800元,成*给打了收条,成*叫他们等着领钥匙。2015年2月4日以后就不见成*了。

2、收款收据、收条证,2014年12月14日成*收到王*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50000元。2015年1月26日,成*收王*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10月左右经谢某某介绍他给王*购买经济适用房,他分两次骗了王*40000元和10800元。

(九)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成*某某介绍以为被害人杨*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成*以交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10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杨*陈述证明,2014年12月她通过覃某某认识成*,成*说是给10万元可以给她弄一套一百平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2015年12月15号在她单位办公室给了成*50000元,成*当场打了条子。2015年1月她在单位门口,把10800元给覃某某,覃某某又给成*。成*以各种借口推迟交钥匙,后来她才发现上当受骗了。成*给打的条子上写的是她父亲的名字杨*。

2、收款收据、收条、户籍证明信、存款凭条证明,杨*与杨*甲系父女关系。2014年12月15日杨*委托谭*、刘*给成*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账户中分别存入40000元、10000元,同日成*给杨*出具了收到杨*交来经济适用房办理费用50000元的收款收据。2015年1月30日成*收杨*经济适用房后期费用10800元。

3、被告人成刚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他对覃某某说他能搞到经济适用房,覃某某给他介绍的杨*,他和杨*在长虹路信用社覃某某的办公室见面,覃某某在场,杨*给他50000元,收款收据上写杨*父亲的名字杨*乙,杨*说这房子是给其父亲买的。到2015年2月份他给杨*发信息让交剩余款的20%,杨*在长虹信用社门口把钱给覃某某,覃某某拿出来把10800元给他,他又打了一次条子,写收到杨*乙10800元。

除过上述证据外,还有下列证据:

1、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2012年2月12日成*因涉嫌诈骗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3月11日9时多,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到瓯海区*易佰酒店523号房间例行旅客登记检查时,发现成*行为异常且登记信息与住宿人信息不符,将其带至新桥派出所进行调查,查实旅客叫成*,系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当日将成*羁押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2015年3月24日移交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

2、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被告人成*,男,犯罪时,已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买经济适用房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6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多次实施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成*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某45800元、被害人陈某某40800元、被害人闫某某30000元、被害人谢某某50800元、被害人王*甲50800元、被害人王*乙60800元、被害人王*丙60800元、被害人王*丁60800元、被害人杨*甲6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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