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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0)宝刑二执字第第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经本院(2012)宝刑二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八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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