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新**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宝鸡市*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称:西仲裁字第(2013)第1012号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宝鸡*限公司未履行“交付钻机和支付75万元租金”的义务,申请人陕西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申请本院执行。执行10个月来宏瑞与齐*对钻机下落相互推脱,并串通编造钻机“维修”的事实,为拒不交付钻机和掉包设备找借口,主办法官未能及时跟进追责,致钻机的真实下落和现状至今不明。现钻机已被非法占有一年,仅停产损失已达200万元。请求:1、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存放”二字改成“维修”不当,致执行受阻,请求纠正;2、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存在诈骗罪,请求法院提交并予以移送;3、对“以物抵债”提出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与齐*签订了购买成套ZJ40钻井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80万元。后经第三人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齐*介绍,2012年8月21,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责任公司于签订了《钻机租赁合同》,后双方出现争议,西*裁委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1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定: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所签订的《钻机租赁合同》;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所签订的《钻机租赁补充协议》;2、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内向申请人返还40石油钻机一部;3、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5万元租赁费,逾期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宝*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对本案提出以上几点异议。

再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66号执行裁定书,(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6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宝*任公司所有的陕CHR995号五菱牌小型汽车、陕C8339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以上述两种汽车作价18万元抵顶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对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存在诈骗并请求移送及对“以物抵债”的请求,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陕西新*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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