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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超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超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范*因无钱花销,以给被害人周*介绍对象为名,冒充张*(系范*为周*虚构的对象)身份用自己的QQ与周*聊天谈对象,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范*谎称“其父亲”出车祸,需住院看病等为由,多次共骗取周*现金73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范*因无钱花销,以给被害人周*介绍对象为名,冒充张*(系范*为周*虚构的对象)身份用自己的QQ与周*聊天谈对象,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范*谎称“其父亲”出车祸,需住院看病等为由,多次共骗取周*现金73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本案在审理中,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范*对被害人周*赔偿损失,被害人周*对被告人范*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以上证据,被告人范*无异议,自愿认罪,且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范*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超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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