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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郝*(已死亡)纠集被告人申*(已婚并育有两子)、杨*(在逃)在华阴市预谋诈骗,由被告人申*冒充未婚妇女杨*,郝*冒充杨*之表姐,杨*冒充杨*之兄。随后,郝*通过袁*、孟*、刘*、李*周四人介绍了李*周表妹田*之子欠军武,申*假意与欠军武结婚,骗得彩礼7500元。之后,被告人申*利用回门之机逃离欠军武家,并分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申*退还赃款2000元,连同他人退赃共计9500元,一并退赔田*。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申*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同案犯杨*、郝**的供述,证人袁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收条、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申*红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申*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自首情节,且退还赃款,依法可以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红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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