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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钢虎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钢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高钢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高钢虎向宋某某谎称其有安排在陕西信合基层工作的正式名额。之后,经宋某某介绍,被害人宋*到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新兴村被告人高钢虎家,欲让其给宋*之子介绍工作。高钢虎谎称其有临渭区信合招人的指标,办事共需13万元。当月26日和27日宋*分两次给户名为高钢虎银行卡汇款共计10万元。遂后,宋*通过宋某某给被告人高钢虎现金3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高钢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宋*15.4万元。同年11月后,被告人高钢虎与二被害人失去联系。2014年10月21日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高钢虎,该高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综上,被告人高钢虎两次骗取二被害人共计28.4万元,未退赔。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2013年6月份,交斜镇团结村的宋某某介绍宋*来高*家里,给宋*的儿子安排工作,高*就给他们说安排工作得13万元,同年6月底,宋*分两次给高*银行卡里打了共计10万元。同年9月一天,田某某给高*介绍宋*,问高*能不能给宋*的女儿安排工作,由于当时高*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就萌生了先答应下这个事情,把钱用来周转。高*就给田某某说事情能办,需要15.5万元钱,15万用来办事,5千块钱用来跑路费,经过高*和宋*见面谈了以后,对方同意出钱给她女儿办工作,同年9月底、10月,宋*分别两次给高*了15.4万元钱,高*给她打了15万的收条,到2013年11月4日,高*就因为欠别人钱还不了,从家中跑了。

2、被害人宋*的陈述,2013年9月27日,田某某称信用社最近招工,他朋友高钢虎能办这个事情。高钢虎到田某某家见到宋*谎称这个事情能办成,让宋*拿10万元,过后再给5.5万元。宋*就信了这些话于9月30日在渭南市西三路与一马路十字口的邮局门口见到了田某某和高钢虎。宋*把钱给了高钢虎,高钢虎在车上给我打了个10万元的收条,第二次给钱是2013年10月14日给了高钢虎5.4万元。同年11月15日,宋*和田某某通了电话,田某某说高钢虎人跑了,已经两三天联系不上了,电话关机。

3、被害人宋*的陈述,2013年6月,经*某某介绍,被害人宋*到高钢虎家,高钢虎谎称有信合的招工指标,办事共需人民币13万元。当月26、27日分两次每次5万元共给高钢虎银行卡号汇去10万元,没过几天我又给宋某某3万元,让其转交给高钢虎。

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13年9月底的一个星期五下午,母亲宋银凤与女儿丁某某、田某某到西三路和一马路十字口的邮局,在邮局门口见的办事的那个男的,母亲在车上把10万块钱现金给了办事的那个男的,一块给的还有我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给了钱和身份证、毕业证。之后,母亲又给了那个人5.4万元。2013年11月初的时候,母亲说给办事的人联系不上了,手机一直关机。

5、证人田某某证实,2013年9月底的一天,高钢虎、宋*、田某某三人就商量给宋*之女办工作这个事情,最后也是说了给高钢虎15万元办事。之后,田*和宋*、高钢虎在渭南西三路邮局门口见的面,宋*给高钢虎10万元,之后高钢虎和宋*联系,听说宋*给了钢虎5.4万元。2013年11月1日田某某联系不上高钢虎了。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初,高*以安排工作骗了姨妈宋*13万元。之后就联系不上高*,后来就报案了。

7、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6月母亲宋*给张*说交斜街道的高钢虎能帮安排去信合工作,要13万元。之后,宋*和宋某某到交斜镇辛市村高钢虎家给高钢虎送了3万元现金。又过了三四天,张*和母亲一起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东段路南的一家信用社给高钢虎汇款5万元,次日,二人又在同一家信用社给高钢虎汇款5万元,之后一直在家等,一直也没有见他给我安排好工作。

8、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0月21日下午3点多郸城县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民警在郸城县美高美酒店803房间将逃犯高钢虎抓获。

9、辨认笔录及照片,宋*、张*、宋*、田某某对高钢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10、信用社证明载明,信用社并无高钢虎此人,2013年度新员工招录报名及考试信息表中也无丁某某、张*两人信息。

11、收条载明,高钢虎给宋*凤打的收条,2013年9月30日收到10万元,2013年10月14日收到5万元,共计15万元。

12、存款凭证载明,宋*给高*银行卡存款的存款凭证,分两次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

13、户籍证明载明,高钢虎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钢虎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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